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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 机械防烟


9.3.1 下列场所应设置机械加压送风防烟设施:
    1 不具备自然排烟条件的防烟楼梯间;
    2 不具备自然排烟条件的消防电梯间前室或合用前室;
    3 不具备自然排烟条件的防烟楼梯间,其不具备自然排烟条件的前室。
9.3.2 机械加压送风防烟系统的加压送风量应经计算确定。当计算结果与表9.3.2的规定不一致时,应采用较大值。
表9.3.2 最小机械加压送风量
表9.3.2 最小机械加压送风量
    注:表内风量数值系按开启宽×高=1.5m×2.1m 的双扇门为基础的计算值。当采用单扇门时,其风量宜按表列数值乘以0.75确定;当前室有2个或2个以上门时,其风量应按表列数值乘以1.50~1.75确定。开启门时,通过门的风速不应小于0.70m/s。
9.3.3 防烟楼梯间内机械加压送风防烟系统的余压值应为40~50Pa;前室、合用前室应为25~30Pa 。
9.3.4 防烟楼梯间和合用前室的机械加压送风防烟系统宜分别独立设置。
9.3.5 防烟楼梯间的前室或合用前室的加压送风口应每层设置1个。防烟楼梯间的加压送风口宜每隔2~3 层设置1个。
9.3.6 机械加压送风防烟系统中送风口的风速不宜大于7.0m/s。
9.3.7 高层厂房(仓库)的机械防烟系统的其他设计要求应按现行国家标准《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的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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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作废】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016-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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