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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


5.2.1 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5.2.1的规定,与其它建筑物之间的防火间距应按本规范第3章和第4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表5.2.1 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m)
表5.2.1 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m)
注:1 两座建筑物相邻较高一面外墙为防火墙或高出相邻较低一座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物的屋面15m范围内的外墙为防火墙且不开设门窗洞口时,其防火间距可不限;
       2 相邻的两座建筑物,当较低一座的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屋顶不设置天窗、屋顶承重构件及屋面板的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且相邻的较低一面外墙为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不应小于3.5m;
       3 相邻的两座建筑物,当较低一座的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相邻较高一面外墙的开口部位设置甲级防火门窗,或设置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084 规定的防火分隔水幕或本规范第7.5.3条规定的防火卷帘时,其防火间距不应小于3.5m;
       4 相邻两座建筑物,当相邻外墙为不燃烧体且无外露的燃烧体屋檐,每面外墙上未设置防火保护措施的门窗洞口不正对开设,且面积之和小于等于该外墙面积的5%时,其防火间距可按本表规定减少25%;
       5 耐火等级低于四级的原有建筑物,其耐火等级可按四级确定;以木柱承重且以不燃烧材料作为墙体的建筑,其耐火等级应按四级确定;
       6 防火间距应按相邻建筑物外墙的最近距离计算,当外墙有凸出的燃烧构件时,应从其凸出部分外缘算起。
5.2.2 民用建筑与单独建造的终端变电所、单台蒸汽锅炉的蒸发量小于等于4t/h或单台热水锅炉的额定热功率小于等于2.8MW的燃煤锅炉房,其防火间距可按本规范第5.2.1条的规定执行。
    民用建筑与单独建造的其他变电所、燃油或燃气锅炉房及蒸发量或额定热功率大于上述规定的燃煤锅炉房,其防火间距应按本规范第3.4.1条有关室外变、配电站和丁类厂房的规定执行。10kV以下的箱式变压器与建筑物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3.0m。
5.2.3 数座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多层住宅或办公楼,当建筑物的占地面积的总和小于等于2500m²时,可成组布置,但组内建筑物之间的间距不宜小于4.0m。组与组或组与相邻建筑物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本规范第5.2.1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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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作废】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016-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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