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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火灾报警功能试验


6.2.1 目的
    检验控制器的火灾报警功能。
6.2.2 要求
    试样的火灾报警功能应满足5.2.2的要求。
6.2.3 方法
6.2.3.1 将试样同一报警回路中至少两个部位或探测区接上火灾探测器、两个部位或探测区接上手动火灾报警按钮,多回路的试样还应至少在另一个回路上按上述要求接上火灾探测器和手动火灾报警按钮,其他回路可分别接上等效负载,接通电源,使试样处于正常监视状态。
6.2.3.2 使一只火灾探测器发出火灾报警信号,测量从火灾探测器发出火灾报警信号至试样发出火灾报警信号的时间间隔,观察并记录试样发出火灾报警声、光信号(包括火警总指示、部位或探测区指示等)情况及计时、打印情况。
6.2.3.3 手动消除火灾报警声信号,并使另一火灾部位发出火灾报警信号。检查试样消音功能、火灾报警声信号再启动功能和火灾报警信息显示功能。
6.2.3.4 使一个手动火灾报警按钮发出火灾报警信号,记录从手动火灾报警按钮发出火灾报警信号至试样发出火灾报警信号的时间间隔,检查手动火灾报警按钮报警的指示情况。
6.2.3.5 观察并记录首火警显示情况。
6.2.3.6 观察并记录后续报警部位或探测区显示情况。对采用字母(符)-数字显示的试样,如后续报警部位都能在显示区域内显示,应增加报警部位数,直至所有的后续报警部位不能同时在显示区域内显示;操作手动查询按钮,观察并记录每个火灾报警信号的显示情况和火警总数显示情况及火灾报警事件记录情况。
6.2.3.7 手动复位试样,20s后观察并记录试样的指示情况。
6.2.3.8 撤除所有火灾探测器和手动火灾报警按钮的火灾报警信号,手动复位试样,20s后观察并记录试样的指示情况。
6.2.3.9 对可设置火灾探测器延时功能的试样,使试样处于正常监视状态,设置火灾探测器延时功能后,修改延时时间,使该火灾探测器发出火灾报警信号,记录其火灾报警延时时间和修改时可改变的时间步长。
6.2.3.10 使试样处于正常监视状态,通过相应操作,检查试样对手动火灾报警按钮报警信号是否有报警延时功能。
6.2.3.11 对具有可改变与其连接探测器响应阈值功能的试样,使试样处于正常监视状态,设定与其相连接的可改变响应阈值(响应时间)火灾探测器的响应阈值(响应时间)并退出设置功能,再手动查询响应阈值(响应时间)的设定值。
6.2.3.12 对接收同一只火灾探测器或探测区的两个或两个以上火灾报警信号才能确定发出火灾报警信号的试样,连接需配接的探测器,进行下述试验,观察并记录试样火灾报警情况:
    a)使火灾探测器发出第一次火灾报警信号,至少保持10s,60s内再使火灾探测器发出要求的后续火灾报警信号,观察并记录试样火灾报警情况;
    b)复位试样后,再使火灾探测器发出第一次火灾报警信号,至少保持30min,观察并记录试样火灾报警情况。
6.2.3.13 对具有接收不同部位的两只火灾探测器发出的火灾报警信号才能确定发出火灾报警信号功能的试样,进行下述试验:
    a)使一只火灾探测器发出火灾报警信号,再按制造商规定的后续报警时间要求,使另一只火灾探测器发出火灾报警信号,观察并记录试样报警情况。
    b)复位后,使一只火灾探测器发出火灾报警信号,至少保持规定的时间间隔(不少于5min),观察并记录试样火灾报警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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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灾报警控制器 GB4717-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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