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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一般规定


4.1.1 压缩天然气供应站选址应符合城镇总体规划和城镇燃气专项规划的要求,并应与城镇的能源规划、环保规划等相结合。
4.1.2 一级、二级压缩天然气供应站宜远离居住区、学校、医院、大型商场和超市等人员密集的场所。
4.1.3 压缩天然气供应站选址应遵循不占或少占农田、节约用地的原则,并宜与周围环境、景观相协调。
4.1.4 压缩天然气供应站应避开山洪、滑坡等不良地质地段,且周边应具备交通、供电、给水排水及通信等条件。
4.1.5 压缩天然气加气站、压缩天然气储配站宜靠近上游来气的管道或气源厂站设置,压缩天然气瓶组供气站宜靠近供气负荷设置。
4.1.6 城市中心区不应建设一级、二级、三级压缩天然气供应站及其与各级液化石油气混气站的合建站,不应建设四级、五级压缩天然气供应站与六级及以上液化石油气混气站的合建站。城市建成区不宜建设一级压缩天然气供应站及其与各级液化石油气混气站的合建站。压缩天然气供应站与液化石油气混气站合建站的设置,除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液化石油气供应工程设计规范》GB 51142的有关规定。
4.1.7 城市建成区内两个压缩天然气瓶组供气站的水平净距不应小于300m。当不能满足距离要求且必须设置时,站内压缩天然气瓶组与站外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应按本规范表4.2.2中最大总储气容积小于等于10000m³的规定执行。
4.1.8 压缩天然气供应站的防洪标准应与所供气用户的防洪标准相适应,且不得低于站址所在地的防洪标准。一级、二级压缩天然气供应站的防洪标准不宜低于洪水重现期50年一遇,三级压缩天然气供应站不宜低于洪水重现期30年一遇,四级、五级压缩天然气供应站不宜低于洪水重现期20年一遇。
条文说明
4.1.1 在城镇区域内建设压缩天然气供应站应符合城镇总体规划和城镇燃气专项规划的要求,以适应城市发展和燃气系统整体优化建设的需要。选址还应考虑环保及能源供应的要求。
4.1.2 大型压缩天然气供应站发生事故时,影响范围较大,可能造成严重后果,故规定其远离人员密集场所,避免造成重大人员伤亡。
4.1.3 不占或少占农田、节约用地是国家政策的要求;与周围环境、景观相协调是符合城市规划建设风格的需要。
4.1.4、4.1.5 对压缩天然气供应站站址选择的基本要求。压缩天然气供应站必须有稳定、可靠的气源条件,压缩天然气加气站、压缩天然气储配站宜靠近气源,压缩天然气瓶组供气站的供气规模小,宜靠近用户。
    交通、供电、给水排水及工程地质等条件不仅影响建设投资,而且对运行管理和供气成本也有较大影响,是选择站址应考虑的条件。对于涉及车载运输的压缩天然气供应站,其与用户(各城镇的压缩天然气储配站和压缩天然气瓶组供气站等)间的交通条件尤为重要。
4.1.6 对在城市中心区和城市建成区设置的不同等级压缩天然气供应站及其与各级液化石油气混气站的合建站的规模作出了规定。
    城市中心区人口密集,压缩天然气供应站一旦发生事故,影响较大,因此,本规范限制在城市中心区建设大、中型的压缩天然气供应站。鉴于某些城市的建成区已将城市规划区大部分覆盖的实际情况,对于形成连片建筑的城市建成区,本规范限制建设大型的压缩天然气供应站。
    现行国家标准《液化石油气供应工程设计规范》GB 51142规定的液化石油气供应站等级的划分见表3。
表3 液化石油气供应站等级划分
表3 液化石油气供应站等级划分
4.1.7 压缩天然气瓶组供气站虽然规模较小,但如果在局部范围内建设过多,一旦发生事故可能会相互影响,进而造成重大事故。因此,本条规定在人员较为密集的城市中心区、城市建成区内,限制在一定距离内建设两个瓶组供气站。同时对为了减小防火间距将压缩天然气储配站化整为零的做法起到限制作用;也在一定程度上避免两个不同主体瓶组供气站的近距离恶性竞争供气。两个压缩天然气瓶组供气站的水平净距不应小于300m指最外侧围墙之间的距离。
4.1.8 明确了压缩天然气供应站的防洪标准,与现行国家标准《防洪标准》GB 50201的规定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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压缩天然气供应站设计规范 GB51102-2016(替代《城镇燃气设计规范》第7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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