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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 管道及附件


6.3.1 压缩天然气供应站内工艺管道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金属管道设计规范》GB 50316的有关规定。当属于压力管道时,还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压力管道规范 工业管道》GB/T 20801及有关安全技术规定。
6.3.2 压缩天然气和天然气的管道、管件、设备与阀门的设计压力或压力级别不应小于相应的系统设计压力,其材质应与天然气介质相适应。
6.3.3 压缩天然气管道应采用无缝钢管,技术性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高压锅炉用无缝钢管》GB 5310、《流体输送用不锈钢无缝钢管》GB/T 14976或《高压化肥设备用无缝钢管》GB 6479的有关规定。
6.3.4 压缩天然气管道连接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钢管外径大于28mm的压缩天然气管道的连接宜采用焊接,管道与设备、阀门的连接宜采用法兰连接。
    2 钢管外径不大于28mm的压缩天然气管道及其与设备、阀门的连接可采用双卡套接头、法兰或锥管螺纹连接。双卡套接头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卡套式管接头技术条件》GB/T 3765的有关规定。
    3 管接头的复合密封材料和垫片应适应天然气介质的要求。
    4 当管道附件与管道采用焊接连接时,二者的材质应满足焊接工艺要求。
6.3.5 压缩天然气供应站内的天然气管道应采用钢管,可采用技术性能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天然气工业 管线输送系统用钢管》GB/T 9711有关规定的钢管。当设计压力不大于4.0MPa时,电可采用技术性能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输送流体用无缝钢管》GB/T 8163有关规定的钢管;当设计压力不大于0.4MPa时,也可采用技术性能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低压流体输送用焊接钢管》GB/T 3091有关规定的钢管。
6.3.6 压缩天然气的加气、卸气软管应采用适应天然气介质的气体承压软管,最高允许工作压力不应小于4倍的系统设计压力。软管长度不应大于6.0m,有效作用半径不应小于2.5m。
6.3.7 压缩天然气供应站内工艺管道在室外埋地敷设时,埋深不应小于0.6m,穿越车行道路的埋深不应小于0.9m,冰冻地区应敷设在冰冻线以下。
6.3.8 压缩天然气供应站内架空敷设工艺管道与道路、其他管线交叉的垂直净距不应小于表6.3.8的规定。
表6.3.8 压缩天然气供应站内架空工艺管道与道路、其他管线交叉的垂直净距
表6.3.8 压缩天然气供应站内架空工艺管道与道路、其他管线交叉的垂直净距
    注:在保证安全的情况下,架空工艺管道至车行道路路面的垂直净距可取4.50m。在车行道和人行道以外的地区,可在从地面到管底高度不小于0.35m的低支柱上敷设。
6.3.9 压缩天然气供应站内埋地钢质管道的防腐设计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城镇燃气埋地钢质管道腐蚀控制技术规程》CJJ 95的有关规定。
6.3.10 压缩天然气供应站的进(出)站管道应根据需要设置电绝缘装置。
条文说明
6.3.1 与我国压力管道的管理接轨。压力管道设计还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压力管道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工业管道》TSG D0001的有关规定。
6.3.2 对管道、管件、设备与阀门等压缩天然气管道系统组成件的基本要求,与国内外有关标准的规定相一致。
6.3.3 压缩天然气管道材质的选用是由压缩天然气系统的压力和温度决定的。本条对压缩天然气管道所采用钢管的选型作出了规定,按本条规定之外其他制管标准生产的无缝钢管,如果相关技术要求不低于条文中规定的标准,原则上也可采用。
6.3.4 压缩天然气系统的工作压力最高可达25.0MPa,设计压力不应小于系统最高工作压力的1.1倍;根据卡套式锥管螺纹管接头的使用范围,公称压力为40.0MPa时为DN28,公称压力为25.0MPa时为DN42。本规范考虑压缩天然气的性质以及对压缩天然气系统设计压力的规定,所以限定外径小于或等于28mm的钢管采用卡套连接是比较安全、可靠的。
6.3.5 对天然气管道所采用钢管的选型作出了规定,按本条规定之外其他制管标准生产的钢管,如果相关技术要求不低于条文中规定的标准,原则上也可采用。
6.3.6 对加气、卸气软管的选用作了规定,是安全使用的需要。
6.3.8 与道路和其他管线交叉时的最小垂直净距是参照现行国家标准《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GB 6222和上海市的规定确定。
6.3.10 电绝缘装置用于对站内、站外钢质管道阴极保护系统进行分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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压缩天然气供应站设计规范 GB51102-2016(替代《城镇燃气设计规范》第7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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