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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一般规定


5.1.1 压缩天然气加气站、压缩天然气储配站的总平面应按生产区和辅助区分区布置。
5.1.2 一级、一二级压缩天然气供应站应设2个对外出入口;三级压缩天然气供应站宜设2个对外出入口。
5.1.3 压缩天然气加气站、压缩天然气储配站的四周边界应设置不燃烧体围墙。生产区围墙应采用高度不小于2m的不燃烧体实体围墙;辅助区根据安全保障情况和景观要求,可采用不燃烧体非实体围墙。生产区与辅助区之间宜采用围墙或栅栏隔开。
5.1.4 压缩天然气瓶组供气站的四周边界应设置不燃烧体围墙,当采用非实体围墙时,底部实体部分高度不应小于0.6m。
5.1.5 压缩天然气供应站的集中放散装置宜设置在站内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
5.1.6 压缩天然气加气站、压缩天然气储配站内应设置气瓶车固定车位。固定车位应有明显的边界线,每台气瓶车的固定车位宽度不应小于4.5m,长度不应小于气瓶车长度。每个车位宜对应1个加气嘴或卸气嘴。
5.1.7 气瓶车在充气或卸气作业时应停靠在固定车位,并应采取固定措施防止气瓶车移动。
5.1.8 压缩天然气供应站内生产区应设有满足生产、运行、消防等需要的道路和回车场地。固定车位前应设有满足压缩天然气运输车辆运行的回车场地。当站内固定式压缩天然气储气设施总几何容积不小于500m³时,应设环形消防车道;当站内固定式压缩天然气储气设施总几何容积小于500m³时,可设置尽头式消防车道和面积不小于12m×12m的回车场地。消防车道宽度不应小于4.0m。
5.1.9 压缩天然气供应站的生产区内应设置满足运行操作需要的通道、爬梯和平台。
5.1.10 当压缩天然气加气站、压缩天然气储配站与压缩天然气汽车加气站合建时,应采用围墙将压缩天然气汽车加气区、加气服务用站房与站内其他设施分隔开。
5.1.11 压缩天然气瓶组供气站内气瓶组宜露天设置,需要时可加设罩棚保护。
5.1.12 压缩天然气供应站的生产区内可种植草坪、植物、设置花坛,不得种植油性植物和影响生产操作、消防及设施安全的植物。
条文说明
5.1.1 压缩天然气加气站、压缩天然气储配站内设有高压运行的压缩天然气系统,气瓶车运输频繁,总平面布置分为生产区和辅助区有利于避免互相干扰,便于进行生产管理,保证安全运行。
5.1.2 大型压缩天然气供应站设置2个对外出入口,便于生产车辆有序管理和消防车辆调度。
5.1.3 对压缩天然气加气站、压缩天然气储配站围墙的设置作出了规定。既保证了生产区的安全,也照顾到了辅助区与周边环境的协调。
5.1.4 压缩天然气瓶组供气站一般离用户较近,为保证安全管理和安全运行,应设置围墙保护。
5.1.6 为保证停靠在固定车位的气瓶车之间有足够的间距,各固定车位的宽度不应小于4.5m。为操作方便和控制加气软管的长度,每个固定车位对应设置1个加气嘴是适宜的。
5.1.7 气瓶车在固定车位停靠对中后,可采用车带固定支柱等设施进行固定,固定设施必须牢固可靠,在充装作业中严禁移动以确保充装安全。
5.1.8 对消防车道和回车场地作出了规定。气瓶车进站后需要在固定车位前的回车场地上进行调整,以便倒车进入固定车位,因此,要求在固定车位前有较宽敞的回车场地。
    在测算固定式压缩天然气储气设施占地面积的基础上,参考现行国家标准《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对液化石油气、液化天然气储存设施设置环形消防车道的最小容积要求,规定当固定式压缩天然气储气设施总几何容积达到500m³时,应设置环形消防车道。
5.1.10 防止加气车辆和非管理人员进入合建站内的非加气区域,保证非加气生产区的运行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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压缩天然气供应站设计规范 GB51102-2016(替代《城镇燃气设计规范》第7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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