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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 防雷、防静电


9.2.1 压缩天然气供应站内建筑物的防雷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 50057的有关规定。
9.2.2 压缩天然气供应站内生产区的罩棚、有封闭外壳的撬装工艺设备和压缩机室、调压计量室等有爆炸危险的生产厂房应有防雷接地设施,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 50057中“第二类防雷建筑物”的有关规定。
9.2.3 压缩天然气供应站内建筑物防雷装置的接地(独立接闪装置的接地装置除外)、防静电接地、电气和电子信息系统接地等应共用接地装置,接地电阻应取其中最小值,且不宜大于4Ω。单独设置的工艺装置,接地电阻不宜大于10Ω。地上或管沟敷设的金属管道始末端应做接地连接,接地电阻不宜大于10Ω。
9.2.4 压缩天然气供应站内产生静电危险的设备和管道应采取防静电接地措施。站内各类接地系统的接地装置(独立接闪装置的接地装置除外)均可用于防静电接地。
9.2.5 加气、卸气车辆或金属容器应设置防静电接地装置,并应与就近的接地装置可靠连接。
9.2.6 压缩天然气供应站内爆炸危险区域内的所有钢制法兰及金属管道上非良好导电性连接管道的两端应采用金属导体跨接。
条文说明
9.2.2 本条对罩棚、有封闭外壳的橇装工艺设备和压缩机室、调压计量室等具有爆炸危险的生产用房的防雷接地作出了规定,特别是将带有封闭外壳的橇装压缩机和工艺设备纳入进来。
9.2.4 压缩天然气供应站内各类接地系统的接地电阻值完全可以满足防静电要求,故不需再这置专用的防静电接地装置。
9.2.5 加气、卸气车辆或金属容器与接地装置连接的金属导体应连接良好,不能中断。
9.2.6 跨接用金属导体连接时,不应影响法兰的紧固和管道的密封性,并尽可能避免或减小电化学腐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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压缩天然气供应站设计规范 GB51102-2016(替代《城镇燃气设计规范》第7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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