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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与站外设施的防火间距


4.2.1 压缩天然气加气站、压缩天然气储配站内储气井与站外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4.2.1的规定。
表4.2.1 压缩天然气加气站、压缩天然气储配站内储气井与站外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
表4.2.1 压缩天然气加气站、压缩天然气储配站内储气井与站外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
    注:1 储气井总储气容积按储气井几何容积(m³)与最高储气压力(绝对压力,102kPa)乘积并除以压缩因子后的总和计算。
           2 居住区、村镇指居住1000人或300户以上的地区。高层建筑达到居住区规模时,应按居住区对待。
           3 室外变、配电站指电力系统电压为35kV~500kV,且每台变压器容量在10MV·A以上的室外变、配电站,以及工业企业的变压器总油量大于5t的室外降压变电站。低于上述规格的室外变、配电站或变压器可按丙类生产厂房对待。
           4 铁路其他线仅指企业专用线,除此之外的线路均应按正线执行。
4.2.2 压缩天然气加气站、压缩天然气储配站内气瓶车固定车位与站外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4.2.2的规定。
表4.2.2 压缩天然气加气站、压缩天然气储配站内气瓶车固定车位与站外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
表4.2.2 压缩天然气加气站、压缩天然气储配站内气瓶车固定车位与站外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
    注:1 气瓶车在固定车位最大总储气容积按在固定车位各气瓶车的几何容积(m³)与最高储气压力(绝对压力,102kPa)乘积并除以压缩因子后的总和计算。
           2 居住区、村镇指居住1000人或300户以上的地区。高层建筑达到居住区规模时,应按居住区对待。
           3 室外变、配电站指电力系统电压为35kV~500kV,且每台变压器容量在10MV·A以上的室外变、配电站,以及工业企业的变压器总油量大于5t的室外降压变电站。低于上述规格的室外变、配电站或变压器可按丙类生产厂房对待。
           4 铁路其他线仅指企业专用线,除此之外的线路均应按正线执行。
4.2.3 压缩天然气加气站、压缩天然气储配站内露天设置的固定式储气瓶组总几何容积大于4m³且不大于18m³时,与站外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可按本规范表4.2.2中最大总储气容积小于等于10000m³的规定执行。当储气瓶组总几何容积不大于4m³时,与站外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可按本规范表4.2.6的规定执行。
4.2.4 压缩天然气加气站、压缩天然气储配站内集中放散装置的放散管口与站外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4.2.4的规定。工艺设备的操作放散、检修放散、安全放散和储气井、总几何容积不大于18m³固定式储气瓶组的检修放散、事故放散、安全放散的放散管口与站外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可按本规范表4.2.6的规定执行。
表4.2.4 压缩天然气加气站、压缩天然气储配站内集中放散装置的放散管口与站外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
表4.2.4 压缩天然气加气站、压缩天然气储配站内集中放散装置的放散管口与站外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
    注:1 居住区、村镇指居住1000人或300户以上的地区。高层建筑达到居住区规模时,应按居住区对待。
           2 室外变、配电站指电力系统电压为35kV~500kV,且每台变压器容量在10MV·A以上的室外变、配电站,以及工业企业的变压器总油量大于5t的室外降压变电站。低于上述规格的室外变、配电站或变压器可按丙类生产厂房对待。
           3 铁路其他线仅指企业专用线,除此之外的线路均应按正线执行。
4.2.5 压缩天然气加气站、压缩天然气储配站内露天的工艺装置区与站外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可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规定的甲类生产厂房与站外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执行。
4.2.6 压缩天然气瓶组供气站内的气瓶组应设置在固定地点。气瓶组、天然气放散管口及调压装置与站外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4.2.6的规定。
表4.2.6 气瓶组、天然气放散管口及调压装置与站外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
表4.2.6 气瓶组、天然气放散管口及调压装置与站外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
    注:1 室外变、配电站指电力系统电压为35kV~500kV,且每台变压器容量在10MV·A以上的室外变、配电站,以及工业企业的变压器总油量大于5t的室外降压变电站。低于上述规格的室外变、配电站或变压器可按丙类生产厂房对待。
           2 表中气瓶组为露天环境设置。
           3 铁路其他线仅指企业专用线,除此之外的线路均应按正线执行。
4.2.7 压缩天然气供应站内其他建(构)筑物与站外建(构)筑物之间的防火间距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有关规定。
4.2.8 压缩天然气储配站、压缩天然气瓶组供气站与液化石油气混气站合建时,应按本规范和现行国家标准《液化石油气供应工程设计规范》GB 51142对压缩天然气储气设施、液化石油气储存设施分别进行等级划分。压缩天然气储气设施、液化石油气储存设施与站外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一级、二级压缩天然气供应站应按本规范规定的防火间距执行;三级、四级、五级压缩天然气供应站的储气井应按将本规范表4.2.1中总储气容积的划分区间提高一档的规定执行;三级、四级压缩天然气供应站的气瓶车和容积大于4m³且不大于18m³固定式储气瓶组应按本规范表4.2.2中总储气容积大于10000m³且小于等于45000m³的规定执行;三级、四级、五级压缩天然气供应站容积不大于4m³的储气瓶组应按本规范表4.2.2中总储气容积小于等于10000m³的规定执行。
    2 液化石油气储存设施应按现行国家标准《液化石油气供应工程设计规范》GB 51142中合建站防火间距的规定执行。
条文说明
4.2.1 明确了压缩天然气储气井与站外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尤其是对储配站内采用储气井进行较大规模储气时的防火间距作出了规定。
    表4.2.1中,储气井与居住区、村镇及重要公共建筑(学校、影剧院、体育馆等)的防火间距应从最外侧的围墙(无围墙的按建、构筑物外墙)计算;储气井与铁路的防火间距应从最外侧铁路线路的中心线计算,该起算点与现行行业标准《铁路工程设计防火规范》TB 10063的规定一致;储气井与公路、道路的防火间距应从道路边缘计算,对公路是指用地界,对城市道路是指道路红线。对于室外变、配电站的说明与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规定一致。铁路的其他线仅指企业专用线,除此之外的线路均应按正线执行,与现行行业标准《铁路工程设计防火规范》TB 10063的表述基本一致。企业专用线指的是:由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管理,与国家铁路或者其他铁路线路接轨连接至企业的岔线以及专为本企业或者本单位内部提供运输服务的铁路。
4.2.2 气瓶车在压缩天然气加气站、压缩天然气储配站内停留时间较长,从厂站运行安全管理角度考虑,应将停靠在固定车位的实车在安全防火方面视同储罐对待。气瓶车固定车位与站内外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应从固定车位外边界线计算。
4.2.3 与现行国家标准《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 50156的规定基本一致。
4.2.4 对集中放散装置的放散管口与站外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作出了规定。本规范第6.2.6条给出了集中放散装置的设置要求。
4.2.5 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规定了有关要求。
4.2.6 要求压缩天然气瓶组供气站内的储气瓶组设置在固定地点以便于控制其与站外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
4.2.7 与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规定一致。
4.2.8 液化石油气混气站可以作为天然气管道供气系统的调峰和应急气源。本条对压缩天然气储配站、压缩天然气瓶组供气站与液化石油气混气站的合建站内压缩天然气储气设施、液化石油气储存设施与站外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作出了规定。规定的原则是设置在非人口稠密地区的大型合建厂站的防火间距不变,设置在人口相对稠密地区的中小型合建厂站的防火间距高于独立建站的防火间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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压缩天然气供应站设计规范 GB51102-2016(替代《城镇燃气设计规范》第7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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