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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 仪表


10.1.1 仪表选型应根据工艺参数、安装环境、自动控制水平等确定,并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石油化工自动化仪表选型设计规范》SH/T 3005或《自动化仪表选型设计规范》HG/T 20507的有关规定。设置在爆炸危险区域的仪表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 50058的有关规定。
10.1.2 压缩天然气供应站内流量、压力、温度仪表的设置应符合表10.1.2的规定。
表10.1.2 压缩天然气供应站内流量、压力、温度仪表的设置要求
表10.1.2 压缩天然气供应站内流量、压力、温度仪表的设置要求
    注:表中“+”表示应设置,“—”表示没有要求设置。
10.1.3 压缩天然气加气站、压缩天然气储配站内应根据需要设置测定燃气组分、发热量、密度、含水量、含硫量及其他有害杂质含量的仪器、仪表。
10.1.4 测量压缩天然气和压力大于4.0MPa天然气的压力表,正常操作压力值不应超过其测量范围上限值的1/2。
10.1.5 压缩天然气的压力测点处应设置安全泄气孔。
条文说明
10.1.3 可根据实际情况,对燃气组分、发热量、密度、含水量、含硫量及其他有害杂质含量定期进行检测。燃气组分、发热量、密度的变化通常是由进站天然气气质的变化引起,应在气源变化时进行检测;含水量、含硫量则应重点对脱硫、脱水后的指标进行检测,以保证压缩天然气的质量。
10.1.4 本条规定用于压缩天然气和压力大于4.0MPa天然气压力测量的压力表,正常操作压力值不应超过其测量范围上限值的1/2;以区别于现行行业标准《石油化工自动化仪表选型设计规范》SH/T 3005中“测量压力大于4.0MPa时正常操作压力应为量程的1/3~3/5”的规定。
10.1.5 安全泄气孔用于压力表拆卸时高压气体泄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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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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压缩天然气供应站设计规范 GB51102-2016(替代《城镇燃气设计规范》第7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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