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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


6.2.1 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设置部位和地面最低水平照度除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技术标准》GB 51309 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行业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6.2.2 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的应急点亮控制模式设计应符合《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技术标准》GB 51309 或《民用建筑电气设计标准》GB 51348 的相关规定。
6.2.3 采用集中电源系统时,同一平面内相邻的防火分区可共用集中电源,不同防火分区不得共用同一分支回路。
6.2.4 不应采用蓄光型指示标志替代消防应急标志灯具。

条文修订说明

6.2.1 本条为新增条文。
6.2.2 本条为新增条文。
6.2.3 本条为新增条文,对集中电源的设置做了规定。
6.2.4 本条为新增条文。规定了疏散走道和主要疏散路径的地面上增设的保持视觉连续的疏散方向标志灯具应采用灯光疏散指示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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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消防技术规范难点问题操作技术指南(2020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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