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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 防烟系统


7.1.1 对于建筑高度超过 50m 的高层公共建筑,其裙房中符合自然通风条件的楼梯间,可采用自然通风方式防烟;设置于建筑主体中附楼部分(建筑高度大于 24m 且小于或等于 50m)的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含合用前室、消防电梯前室),当其符合自然通风条件时,也可采用自然通风方式防烟,但附楼部分与主楼部分(建筑高度大于 50m)之间交界处(在主楼投影线及以外)应采取防火分隔措施(防火墙、甲级防火门或特级防火卷帘),如附图 7.1.1 所示。
附图 7.1.1
附图7.1.1
    当该公共建筑主体下部与裙房(或部分裙房)组成的建筑下部附属部分与相邻的其他部分之间采取了防火分隔措施,且符合本《指南》第 1.5.3 条规定的所有条件时,该附属部分内的楼梯间及其前室(含合用前室、消防电梯前室)如符合自然通风条件,则也可采用自然通风方式防烟。
    该公共建筑主体地下室部分的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含合用前室、消防电梯前室)应采用不低于其地上部分的防烟设计标准,但当地下楼梯间与其地上部分之间采用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或楼板完全分隔,且在首层与地上楼梯间分别直通室外时,可按独立的地下楼梯间进行防烟设计。
7.1.2 共用前室与消防电梯前室合用的前室(即“三合一”前室),应采用加压送风的防烟方式;当“三合一”前室对应的剪刀楼梯间满足《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 51251-2017(以下简称《防排烟标准》)第 3.2.1 条的自然通风条件,且“三合一”前室加压送风口的设置符合《防排烟标准》第 3.1.3 条及本《指南》第 7.1.3 条的规定时,该剪刀楼梯间可采用自然通风的防烟方式。
7.1.3 《防排烟标准》第 3.1.3 条第 2 款中,防烟楼梯间采用自然通风防烟方式,其独立前室、共用前室及合用前室的加压送风口的布置尚应满足以下要求:
    1 当送风口设置于前室顶部时,不应贴邻楼梯间疏散门布置(如附图 7.1.3-1 所示)。
    2 对于一梯多户或前室设有多个出入口(除楼梯间门外)的住宅建筑,当受条件限制在墙面设置多个正对前室入口的送风口确有困难时,可在墙面设置一个送风口,但该送风口不应正对或贴邻楼梯间疏散门(如附图 7.1.3-2、3 所示),也不应被门遮挡(如附图 7.1.3-4 所示)。
附图 7.1.3-1附图 7.1.3-2
附图 7.1.3-1(×)        附图 7.1.3-2(×)
附图 7.1.3-3附图 7.1.3-4
附图 7.1.3-3(×)        附图 7.1.3-4(×)
7.1.4 《防排烟标准》第 3.2 节中,当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前室(或合用前室、消防电梯前室等)采用可开启外窗进行自然通风时,其可开启外窗尚应按《防排烟标准》第 4.3.5 条的规定核算其开启的有效面积,且有效面积不应小于可开启外窗面积的三分之一。
    楼梯间、前室(或合用前室、消防电梯前室等)的自然通风可开启外窗的设置高度及开启方向可由设计确定,但前室(或合用前室、消防电梯前室等)可开启外窗的上沿应贴其上部梁底或吊顶底设置,其中当外墙采用建筑幕墙系统时,应贴邻其上部层间防火封堵部位的幕墙板块设置。
7.1.5 《防排烟标准》第 3.2.1 条中,每 5 层内可开启外窗或开口的布置间隔,应满足不设置可开启外窗或开口的连续楼层数不多于 2 层的要求。
    地上敞开楼梯间应按封闭楼梯间的要求设置可开启外窗(开口),且应在疏散走道与其连接处上方设置挡烟设施(如挡烟垂壁),其下缘距地面的净空高度不应小于 2.0m。
7.1.6  当住宅建筑地下一、二层楼梯间的可开启外窗设置于最高部位确有困难时,可设于该楼梯间最高休息平台外墙上部(如附图 7.1.6所示),但应满足以下条件:
    1 地下室使用功能仅为汽车库、设备用房或非机动车库;
    2 地下楼梯间不与地上部分共用(即地上、地下梯段之间在首层采用防火隔墙完全分隔,且无连通门);
    3 该可开启外窗应贴梁底布置。
附图 7.1.6
附图 7.1.6
7.1.7 对于地下一、二层的封闭楼梯间,除了《防排烟标准》第 3.1.6条规定的情况外,当采用自然通风防烟方式时,应在地下楼梯间的外墙上设置不小于2㎡可开启外窗,且其中在最高部位设置不小于1㎡可开启外窗。
    对于地下一、二层(且最底层室内地面与室外出入口地坪高差小于或等于 10m)的防烟楼梯间,除本《指南》第 7.1.8 条对住宅建筑有特殊规定的情况外,当采用自然通风方式防烟时,应在地下楼梯间的外墙上设置不小于2㎡可开启外窗,且其中在最高部位设置不小于1㎡可开启外窗。
    对于地下三层及以上(或最底层室内地面与室外出入口地坪高差大于 10m)的防烟楼梯间,除贴邻下沉式广场等室外空间布置、层数不大于 3 层且满足自然通风要求的情况外,应采取机械加压送风的防烟方式。
7.1.8  对于地下一、二层(且最底层室内地面与室外出入口地坪高差小于或等于 10m)的住宅建筑地下室,如该建筑防烟楼梯间的地上部分采用自然通风方式防烟,则其不具备自然通风条件的地下部分可不设置机械加压送风系统;如该楼梯间地上部分的前室(或合用前室、消防电梯前室)采用自然通风方式防烟,则其地下部分相应的前室(或合用前室、消防电梯前室)可不设置防烟设施。但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 地下室使用功能仅为汽车库、设备用房或非机动车库(无充电设施);
    2 地下防烟楼梯间不与地上部分共用(即地上、地下梯段之间在首层采用防火隔墙完全分隔,且无连通门);
    3 地下防烟楼梯间在首层设置了有效面积不小于1.2㎡的可开启外窗或不与地上楼梯间共用的直通室外的疏散门。
7.1.9 对于建筑首层由门厅(含火灾危险性低的门厅)、走道形成的扩大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扩大前室(含合用前室、共用前室及“三合一”前室),可采用自然通风方式防烟。
    当门厅(含火灾危险性低的门厅)建筑面积大于等于 100 ㎡时,其可开启外窗或开口面积不应小于门厅地面面积的 3%;当门厅建筑面积小于 100 ㎡时,可开启外窗(开口)的面积不应小于 2 ㎡。对于住宅建筑的首层门厅,当其建筑面积小于等于 50 ㎡且受条件限制设置可开启外窗(开口)确有困难时,开向室外的门可作为自然通风设施,但开门面积不应小于 3 ㎡。
走道宜设置可开启外窗等自然通风设施,当走道长度小于 30m时,开向室外的门可作为自然通风设施。
7.1.10 采用自然通风方式防烟的避难间,当其建筑面积小于等于100㎡时,可设置一个朝向的可开启外窗,其有效面积不应小于该避难间地面面积的3%,且不应小于2.0㎡。对于建筑面积小于等于30㎡的高层病房楼的避难间,其可开启外窗的有效面积不应小于1.0㎡。
    对于高层病房楼和老年人照料设施的避难间,当采用机械加压送风方式防烟时,其加压送风量应按避难间的余压值(在门关闭状态下)不小于25Pa计算,且不应小于30m³/㎡·h。加压送风系统的计算送风量应按该系统服务的所有避难间同时送风的风量计算。
7.1.11 《防排烟标准》第 3.3.1 条中的建筑高度,是指机械加压送风系统的服务楼层高度。
7.1.12 对于加压送风机的进风口与机械排烟风机的出风口,当两者处于建筑物非相邻的建筑面(如南面与北面、东面与西面等)时,如两者均位于屋面以下标高,则两者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 10m,或垂直距离不应小于 3m;如两者均位于或两者之一位于屋面及以上标高,则:
    (1)当两者位于屋面及以上相同标高,或两者高差小于3m以及出风口低于进风口时,两者之间的水平距离均不应小于20m;
    (2)当两者位于屋面及以上不同标高或两者之一位于屋面及以上标高时,出风口应高于进风口不小于6m,或出风口应高于进风口不小于3m且其水平距离不应小于10m。
    当两者处于相邻的建筑立面(如南面与东面、北面与西面等)时,如两个面之间外夹角小于 180°或两个面之间外夹角大于 180°且小于225°,则两者之间的水平或垂直距离应符合《防排烟标准》第3.3.5条的相关规定,如附图7.1.12-1所示;如两个面之间外夹角大于或等于 225°,则两者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10m,或垂直距离不应小于3m,如附图 7.1.12-2 所示。
补风系统的室外进风口不应高于机械排烟风机的出风口,两者水平距离不应小于10m,或垂直距离不应小于3m。
附图 7.1.12-1
附图 7.1.12-1
附图 7.1.12-2
附图 7.1.12-2
7.1.13 建筑内的加压送风机、补风机应设置在专用机房内,受条件限制设置专用机房确有困难的部分加压风机、补风机也可设置于室外,但其周围至少 6 m 范围内不应布置可燃物,且必须设置满足防护(防雨、防晒)、通风散热及检修要求的防护罩(应有制作大样图及安装图),防护罩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 1.00h。
    当加压送风机独立布置确有困难时,可以与补风机合用机房。当受条件限制加压送风机、补风机确需与其他通风机、空调机、水泵房等合用机房时,除应符合上述专用机房的相关要求外,还应符合下列条件:
    (1)机房内应设有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2)机房内不得设有用于排烟和事故通风的排风机与管道。
    当风机设置于机房内时,风机控制柜应放置在机房内,当风机设置于室外时,风机控制柜应设置在附近公共部位,并应采取防碰撞、防误操作等防护措施。
7.1.14 前室(或合用前室)的机械加压送风系统,当其所服务的楼层数小于或等于 3 层时,前室(或合用前室)送风口可采用常开百叶风口,但应在送风口附近设置送风机的手动启动信号按钮。
7.1.15 加压送风机的压出段及排烟风机的吸入段应采用不燃材料制作的管道,不应采用土建风道(地铁、城市交通隧道、水电工程、水利工程等能采用混凝土浇筑且内壁光滑的风道、风井除外);补风机的压出段宜采用不燃材料制作的管道。加压送风机或补风机的吸入段及排烟风机的压出段可采用土建风道,但其中水平风道应采用不燃材料制作的管道或混凝土风道。土建风道应采取措施保证光滑、密闭不漏风,且应复核土建风道阻力以及送风机或排烟风机的风压值,确保送风或排烟效果。
7.1.16 水平设置的加压送风管不宜穿越防火分区,当确需穿越时,穿越其他防火分区送风管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 1.50h;竖向设置的加压送风管道,当仅与其他加压送风管或金属材质水管共用管道井时,其耐火极限可不作要求。
7.1.17 对于采用自然通风方式的住宅建筑剪刀楼梯间,其对应的共用前室(或“三合一”前室)进行加压送风量计算时,采用的门洞风速应按《防排烟标准》第 3.4.6 条及本《指南》第 7.1.19 条的相关要求确定,且不应小于 1.8m/s。
7.1.18 对住宅建筑中的前室(或合用前室、共用前室及“三合一”前室等)进行送风量设计(计算)时,子母门(户门)可以按单扇门考虑。
7.1.19 《防排烟标准》第 3.4.6 条中门开启时楼梯间、前室(或合用前室、共用前室及“三合一”前室等)的送风量计算,应按最不利的相邻 N1个楼层进行取值计算。所谓最不利楼层是指疏散门最多或疏散门尺寸最大造成疏散门总断面面积最大的楼层。N1取值除了应符合《防排烟标准》第 3.4.6 条的相关规定外,尚应满足以下要求:
当地下室功能除了汽车库、非机动车库和设备用房外,还有其他功能(人员或可燃物较多)时,如地下室层数大于或等于 3 层,则地下楼梯间的 N1 值应按 3 取值,如层数小于 3,则 N1 值应按实际楼层数量取值;当地下室功能仅为汽车库、非机动车库和设备用房时,地下楼梯间的N1值可按不小于1取值。对于加压送风系统服务楼层小于 3 层的前室(或合用前室、共用前室及“三合一”前室等),N1 值应按实际楼层数量取值。
当楼梯间采用自然通风防烟而前室(或合用前室、共用前室及“三合一”前室等)采用机械加压送风时,前室疏散门门洞断面风速v 值计算涉及的 Ag、A1 值计算应满足以下要求:
Ag  是指单个计算楼层前室(或合用前室、共用前室及“三合一”前室等)疏散门的计算总面积;对于公共建筑、工业建筑,该计算总面积为该楼层前室(或合用前室、共用前室及“三合一”前室等)所有疏散门的面积之和;对于住宅建筑,该计算总面积为该楼层前室(或合用前室、共用前室及“三合一”前室等)尺寸最大一个疏散门的面积。A1 是指该计算楼层相应的楼梯间疏散门的总面积。
7.1.20 设置加压送风系统的楼梯间、前室(或合用前室、共用前室及“三合一”前室等),应复核其在闭门状态下的余压值,如超压则应设置泄压系统(装置)。
封闭楼梯间与走道之间的压差应为 25~30Pa,门开启时的门洞断面风速不应小于 1.0m/s。
7.1.21 加压送风机进风口宜设在机械加压送风系统的下部,当受条件限制,进风口设于机械加压送风系统的上部时,进风口的设置应符合《防排烟标准》第 3.3.5 条及本《指南》第 7.1.12 条的相关规定。
对于超高层建筑,其加压送风系统应按规范标准要求结合避难层分段设置,加压送风机进风口、排烟风机排烟口应布置在建筑不同朝向,进风口宜低于相应分段的排烟口。
7.1.22 当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合用前室)采用可开启外窗自然通风时,可开启外窗的室外侧不应设置影响楼梯间或前室(合用前室)自然通风的广告牌、设备及平台。

条文修订说明

7.1.1 《补充技术要求》(2019 年版)第 1 条局部修订,补充与本《指南》第 1.5.3条相适应的防烟设计内容,补充建筑主体地下部分的防烟设计相关要求。
7.1.2 《补充技术要求》(2019 年版)第 2 条局部修订,剪刀楼梯间可采用自然通风方式防烟时,除了楼梯间满足自然通风条件外,“三合一”前室的加压送风口设置还应符合相应规定。
7.1.3 《补充技术要求》(2019 年版)第 3 条局部修订,删除原条文中国家《防排烟标准》已明确的内容,对前室设有多个出入口(除楼梯间门外)的情况作补充说明。
7.1.4 《补充技术要求》(2019 年版)第 6 条局部调整,补充了消防电梯前室等也可适用本条。
7.1.5 新增条文,明确楼梯间采用自然通风时可开启窗的布置间隔要求和地上敞开楼梯间的防烟设计要求。
7.1.6 新增条文,补充住宅建筑地下楼梯间最高部位设置可开启外窗的相关要求。
7.1.7 《补充技术要求》(2019 年版)第 5 条局部修订,补充完善了地下三层及以上的防烟楼梯间采用自然通风方式的相关条件。
7.1.8 《补充技术要求》(2019 年版)第 4 条表述作局部调整。
7.1.9 《指南》(2017 年版)第 151 条局部修订,调整建筑面积大于等于100㎡门厅自然通风的开窗要求,补充建筑面积小于100 ㎡门厅自然通风的开窗要求。
7.1.10 《指南》(2017 年版)第 152 条局部修订,补充高层病房楼避难间自然通风的开窗要求,补充高层病房楼和老年人照料设施避难间采用加压送风系统时的设计计算要求。
7.1.11 《补充技术要求》(2019 年版)第 7 条表述修订,明确了加压送风系统服务高度的具体要求。
7.1.12 《补充技术要求》(2019 年版)第 8 条局部修订,补充完善了加压送风机进风口与机械排烟口处于建筑物非相邻建筑面时的相应布置要求,完善了补风机进风口与机械排烟口的布置要求。
7.1.13 《补充技术要求》(2019 年版)第 9 条局部修订,补充完善风机设置于室外时的相关要求,删除原条文中国家《防排烟标准》已明确的内容。
7.1.14 《补充技术要求》(2019 年版)第 10 条表述局部修订,明确送风机的手动启动信号按钮的设置位置。
7.1.15  《补充技术要求》(2019 年版)第 11 条局部修订,补充了地铁、城市交通隧道、水电工程、水利工程等特殊工程的相应风管可采用土建风道,另外表述进行了局部调整。
7.1.16 《补充技术要求》(2019 年版)第 12 条局部修订,提高了穿越其他防火分区加压送风管的耐火极限要求,明确了多个加压送风管可共井布置,且风管的耐火极限不作要求。
7.1.17 《补充技术要求》(2019 年版)第 13 条,未修改。
7.1.18 《补充技术要求》(2019 年版)第 14 条局部修订,补充了适用场所包含共用前室、“三合一”前室等。
7.1.19 《补充技术要求》(2019 年版)第 15 条局部修订,补充了适用场所包含合用前室、共用前室、“三合一”前室等。
7.1.20 《补充技术要求》(2019 年版)第 16 条局部修订,补充了适用场所包含共用前室、“三合一”前室,补充了封闭楼梯间门开启时的门洞风速要求。
7.1.21 《指南》(2017 年版)第 156 条局部修订,明确了进风口设于机械加压送风系统上部时相应的布置要求。
7.1.22 《指南》(2017 年版)第 157 条局部修订,补充了可开启外窗的室外侧也不应设置影响楼梯间或前室(合用前室)自然通风的广告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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