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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 锅炉房、柴油发电机房


8.1.1 直燃式溴化锂冷(热)水机组和总容量大于 0.7MW 的常(负)压燃油(燃气)热水机组的机房,其消防设计应按《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中的有关锅炉房的规定执行,并应按规定采取有效防爆泄压措施。
8.1.2 锅炉、柴油发电机的排烟管(烟囱)不应穿越防火分区及建筑内楼梯间、前室、避难区和避难走道等防烟部位,当受条件限制必须穿越时,穿越楼梯间、前室、避难区和避难走道等防烟部位的排烟管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 2.00h 的隔墙和 1.50h 的楼板进行防火分隔;穿越防火分区的排烟管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 1.00h 的防火分隔措施进行分隔。
8.1.3 附设于建筑内的燃油(燃气)锅炉房,其设置位置应符合《锅炉房设计标准》GB 50041 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且单台蒸汽锅炉的额定蒸发量不应超过 10t/h,单台热水锅炉的额定出力(热功率)不应大于 7MW。

条文修订说明

8.1.1 《指南》(2017 年版)第 177 条,未修改。
8.1.2 《指南》(2017 年版)第 178 条,未修改。
8.1.3 《指南》(2017 年版)第 179 条,未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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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消防技术规范难点问题操作技术指南(2020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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