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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基本规定


3.0.1 向汽车加油加气加氢站供应汽油、柴油、LPG、LNG、液氢,可采取罐车或罐式集装箱运输或管道输送的方式,供应CNG、氢气可采取长管拖车、管束式集装箱运输或管道输送的方式。
3.0.2 汽车加油加气加氢站的规模应根据资源条件、市场需求、周边环境等因素统筹确定。加油站、加气站、加氢站可按本标准第3.0.12条~第3.0.23条的规定联合建站。
3.0.3 橇装式加油装置不得用于企业自用、临时或特定场所之外的场所,并应单独建站。采用橇装式加油装置的加油站,其设计与安装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采用橇装式加油装置的汽车加油站技术规范》SH/T3134和本标准第6.4节的有关规定。
3.0.4 加油站内乙醇汽油设施的设计,除应符合本标准的规定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车用乙醇汽油储运设计规范》GB/T50610的有关规定。
3.0.5 汽车加油加气加氢站内可设置电动汽车充电设施。电动汽车充电设施的设计,除应符合本标准的规定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动汽车充电站设计规范》GB50966的有关规定。
3.0.6 CNG加气站、LNG加气站与城镇天然气门站和储配站、LNG气化站的合建站,以及CNG加气站、LNG加气站与城镇天然气接收门站的合建站,设计与施工除应符合本标准的规定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的有关规定。
3.0.7 CNG加气站与天然气输气管道场站合建站的设计与施工,除应符合本标准的规定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天然气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50183的有关规定。
3.0.8 汽车加油加气加氢站可按国家有关规定设置经营非油品业务的设施。
3.0.9 加油站的等级划分应符合表3.0.9的规定。
3.0.9
    注:V为油罐总容积。柴油罐容积可折半计入油罐总容积。
3.0.10 LPG加气站的等级划分应符合表3.0.10的规定。
3.0.10
3.0.11 CNG加气站储气设施的总容积,应根据设计加气汽车数量、每辆汽车加气时间、母站服务的子站个数、规模和服务半径等因素综合确定。在城市建成区内,CNG加气站储气设施的总容积应符合下列规定:
    1 CNG加气母站储气设施的总容积不应超过120m³。
    2 CNG常规加气站储气设施总容积不应超过30m³。
    3 CNG加气子站内设置有固定储气时,站内停放的CNG长管拖车不应多于1辆。固定储气设施采用储气瓶时,总容积不应超过18m³;固定储气设施采用储气井时,总容积不应超过24m³。
    4 CNG加气子站内无固定储气设施时,站内停放的CNG长管拖车不应多于2辆。
    5 CNG常规加气站可采用LNG储罐作补充气源,但LNG储罐容积、CNG储气设施的总容积和加气站的等级划分,应符合本标准第3.0.12条的规定。
3.0.12 LNG加气站、L-CNG加气站、LNG和L-CNG加气合建站的等级划分,应符合表3.0.12的规定。
3.0.12
    注:带“*”的加气站专指CNG常规加气站以LNG储罐作补充气源的建站形式。
3.0.13 LNG加气站与CNG常规加气站或CNG加气子站的合建站的等级划分,应符合表3.0.13的规定。
3.0.13
    注:1 V为LNG储罐总容积。
    2 括号内数字为CNG储气井和CNG加气子站的储气设施总容积。
3.0.14 加油与LPG加气合建站的等级划分,应符合表3.0.14的规定。
3.0.14
    注:1 VO1、VO2、VO3分别为一、二、三级合建站中油品储罐总容积(m³);VLPG1、VLPG2、VLPG3分别为一、二、三级合建站中LPG储罐总容积(m³)。“/”为除号。
    2 柴油罐容积可折半计入油罐总容积。
    3 当油罐总容积大于90m³时,油罐单罐容积不应大于50m³;当油罐总容积小于或等于90m³时,汽油罐单罐容积不应大于30m³,柴油罐单罐容积不应大于50m³。
    4 LPG储罐单罐容积不应大于30m³。
3.0.15 加油与CNG加气合建站的等级划分应符合表3.0.15的规定。
3.0.15
    注:1 柴油罐容积可折半计入油罐总容积。
    2 当油罐总容积大于90m³时,油罐单罐容积不应大于50m³;当油罐总容积小于或等于90m³时,汽油罐单罐容积不应大于30m³,柴油罐单罐容积不应大于50m³。
    3 表中括号内数字为CNG储气设施采用储气井的总容积。
3.0.16 加油与LNG加气合建站的等级划分应符合表3.0.16的规定。
3.0.16
    注:1 VO1、VO2、VO3分别为一、二、三级合建站中油品储罐总容积(m³);VLNG1、VLNG2、VLNG3分别为一、二、三级合建站中LNG储罐的总容积(m³)。“/”为除号。
    2 柴油罐容积可折半计入油罐总容积。
    3 当油罐总容积大于90m³时,油罐单罐容积不应大于50m³;当油罐总容积小于或等于90m³时,汽油罐单罐容积不应大于30m³,柴油罐单罐容积不应大于50m³。
    4 LNG储罐的单罐容积不应大于60m³。
3.0.17 加油与L-CNG加气、LNG/L-CNG加气以及加油与LNG加气和CNG加气合建站的等级划分,应符合表3.0.17的规定。
3.0.17
    注:1 VO1、VO2、VO3分别为一、二、三级合建站中油品储罐总容积(m³);VLNG1、VLNG2、VLNG3分别为一、二、三级合建站中LNG储罐的总容积(m³)。“/”为除号。
    2 柴油罐容积可折半计入油罐总容积。
    3 当油罐总容积大于90m³时,油罐单罐容积不应大于50m³;当油罐总容积小于或等于90m³时,汽油罐单罐容积不应大于30m³,柴油罐单罐容积不应大于50m³。
    4 LNG储罐的单罐容积不应大于60m³。
3.0.18 加油与高压储氢加氢合建站的等级划分应符合表3.0.18的规定。
3.0.18
    注:1 VO1、VO2、VO3分别为一、二、三级合建站中油品储罐总容积(m³);GH1、GH2、GH3分别为一、二、三级合建站中氢气的总储量(kg)。“/”为除号。
    2 柴油罐容积可折半计入油罐总容积。
    3 储氢总量包含作为站内储氢容器使用的氢气长管拖车或管束式集装箱储氢量。
    4 氢气储量计算基于20℃温度和储氢容器的额定工作压力。
3.0.19 加油与液氢储氢加氢合建站的等级划分应符合表3.0.19的规定。
3.0.19
    注:1 VO1、VO2、VO3分别为一、二、三级合建站中油品储罐总容积(m³);VH1、VH2、VH3分别为一、二、三级合建站中液氢储罐总容积(m³)。“/”为除号。
    2 柴油罐容积可折半计入油罐总容积。
3.0.20 CNG加气与高压储氢或液氢储氢加氢合建站的等级划分,应符合表3.0.20的规定。
3.0.20
    注:1 表中括号内数字为CNG储气设施采用储气井的总容积。
    2 储氢总量包含作为站内储氢容器使用的氢气长管拖车或管束式集装箱储氢量。
    3 氢气储量计算基于20℃温度和储氢容器的额定工作压力。
    4 V为液氢储罐总容积。
3.0.21 LNG加气与高压储氢或液氢储氢加氢合建站的等级划分,应符合表3.0.21的规定。
3.0.21
3.0.21
    注:1 VLNG1、VLNG2、VLNG3分别为一、二、三级合建站中LNG储罐的总容积(m³);GH1、GH2、GH3分别为一、二、三级合建站中氢气的总储量(kg);VH1、VH2、VH3分别为一、二、三级合建站中液氢储罐总容积(m³)。“/”为除号。
    2 表中LNG加气站包括L-CNG加气站、LNG/L-CNG加气站,LNG储罐和液氢储罐单罐容积应小于或等于60m³。
    3 储氢总量包含作为站内储氢容器使用的氢气长管拖车或管束式集装箱储氢量。
3.0.22 加油、CNG加气与高压储氢或液氢储氢加氢合建站的等级划分,应符合表3.0.22的规定。
3.0.22
3.0.22
    注:1 VO1、VO2分别为一、二级合建站中油品储罐总容积(m³);GH1、GH2分别为一、二级合建站中氢气的总储量(kg);VH1、VH2分别为一、二级合建站中液氢储罐总容积(m³)。“/”为除号。
    2 柴油罐容积可折半计入油罐总容积。汽油罐单罐容积应小于或等于30m³,柴油罐单罐容积应小于或等于50m³。
    3 括号内数字为CNG储气设施采用储气井的总容积。
    4 液氢储罐配套储氢容器、氢气储气井总容积应小于或等于12m³。
    5 储氢总量包含作为站内储氢容器使用的氢气长管拖车或管束式集装箱储氢量。
3.0.23 加油、LNG加气与高压储氢或液氢储氢加氢合建站的等级划分,应符合表3.0.23的规定。
3.0.23
    注:1 VO1、VO2分别为一、二级合建站中油品储罐总容积(m³);VLNG1、VLNG2分别为一、二级合建站中LNG储罐的总容积(m³);GH1、GH2分别为一、二级合建站中氢气的总储量(kg);VH1、VH2分别为一、二级合建站中液氢储罐总容积(m³)。“/”为除号。
    2 柴油罐容积可折半计入油罐总容积。汽油罐单罐容积应小于或等于30m³,柴油罐单罐容积应小于或等于50m³,LNG储罐和液氢储罐单罐容积应小于或等于60m³。
    3 LNG加气站包括L-CNG加气站、LNG/L-CNG加气站。
    4 配套储氢容器、氢气储气井总容积,CNG储气设施总容积应小于或等于12m³。
    5 储氢总量包含作为站内储氢容器使用的氢气长管拖车或管束式集装箱储氢量。
3.0.24 储存CNG、LNG、氢气和液氢的设备,应经试验或实际应用证明技术成熟,并应符合国家特种设备的相关规定。
3.0.25 汽车加油加气加氢站内不应设置存放甲、乙类火灾危险性物品的封闭式房间。
3.0.26 除埋地油罐外,各类工艺设备可单独或组合安装于一个钢制橇体上,设备间距应符合本标准第5.0.13条和第5.0.14条的规定。
3.0.27 汽车加油加气加氢站应设置电视监视系统,监视范围应覆盖作业区。

条文说明
3.0.1 向汽车加油加气加氢站供油供气、向油(气)氢合建站供氢,采取罐车(箱)运输、CNG长管拖车运输或管道输送是常用的方式。
    站内储氢目前比较成熟的是采用高压氢气储存和液氢储存方式,其他储氢方式尚在积极探索中。
3.0.2 本标准允许加油站与加气站合建,允许在加油站、加气站内建设加氢设施。这样做有利于节省城市用地,有利于经营管理,也有利于燃气汽车的发展。只要采取适当的安全措施,合建站是可以做到安全可靠的。燃气汽车发展比较快的国家和地区普遍采用加油、加气、加氢合建站方式。
    本次修订增加了允许的油气氢合建站形式。
3.0.3 橇装式加油装置固定在一个钢制基座上,安放在地面,具有体积小、占地少、安装简便的优点。为确保安全,这种橇装式加油装置采取了比埋地油罐更为严格的安全措施,如设置自动灭火装置、紧急泄压装置、高温自动断油保护阀、防爆装置、罐体抗爆等埋地油罐一般不采用的装置,安全性有所保证,但毕竟是地上油罐,不适合在普通场合使用。本条规定的“橇装式加油装置不得用于企业自用、临时或特定场所之外的场所”中,“企业自用”是指设在企业的橇装式加油装置,不对外界车辆提供加油服务,“临时或特定场所”是指抢险救灾或其他特殊情况临时加油、城市建成区以外专项工程施工等场所。
3.0.5 电动汽车是国家政策大力推广的新能源汽车,利用加油站、加气站网点建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包括电池更换设施)是一种便捷的方式。根据国外经验,本条规定汽车加油加气加氢站内可设置电动汽车充电设施。
3.0.9 加油站内油罐容积一般是依其业务量确定。油罐容积越大,其危险性也越大,对周围建(构)筑物的影响程度也越高。为区别对待不同油罐容积的加油站,本条按油罐总容积大小将加油站划分为三个等级,以便分别制订安全规定。
    现在城市加油站销售量超过10000t/年的很普遍,地理位置好的甚至超过20000t/年。加油站油源的供应渠道是否固定、距离远近、道路状况、运输条件等都会影响加油站供油的及时性和保证率,从而影响加油站油罐的容积大小。一般来说,加油站油罐容积宜为2d~3d的销售量,照此推算,销售量为10000t/年的加油站,油罐总容积需达到90m³~130m³。在城市建成区内,建(构)筑物的布置比较密集,加油站建设条件越来越苛刻,许多情况下只能建三级站,销售量超过20000t/年的在城市中心区较多,90m³的油罐总容积一天进一次油基本可以满足需求。
    对于加油站来说,油罐总容积越大,其保证供应的能力也越强。建于城市郊区或公路两侧等开阔地带的加油站可以允许其油罐总容积比城市建城区内的加油站油罐总容积大些,本标准将油罐总容积为150m³~210m³的加油站划为一级加油站。
    二级加油站油罐规模取一、三级加油站的中间值定为91m³~150m³。
    油罐容积越大,其危险程度也越大,故需对各级加油站的单罐最大容积做出限制。本条规定的单罐容积上限既考虑了安全因素,又考虑了加油站运营需要。
    柴油的闪点较高,其危险性远不如汽油,故规定柴油罐容积可折半计入油罐总容积。
    与国外加油站油罐规模相比,本标准对油罐规模的控制是比较严格的。美国和加拿大的情况如下:
    美国消防协会在《汽车燃料分配设施和修理厂规范》NFPA30A中规定:对于城市加油站Ⅰ、Ⅱ级易燃可燃液体,单个地下罐的容积最大为12000加仑(45.4m³),汇总容积为48000加仑(181.7m³);对于使用加油设备加注的Ⅱ、Ⅲ级可燃液体场合,可以扩大到单个20000加仑(75m³)和总容量80000加仑(304m³)。
    按照NFPA 30A对易燃和可燃液体的分级规定,LPG、LNG和汽油属于Ⅰ级易燃液体,柴油属于Ⅱ级可燃液体。
    加拿大对加油站地下油罐的罐容也没有严格的限制性要求,加拿大TSSA 2007 Fuel Handling Code规定:在一个设施处不得安装容量大于100m³的单隔间地下储油罐。大于500m³的地下总储量仅允许用于油库。
3.0.10 LPG储罐为压力储罐,其危险程度比汽油罐高,控制LPG加气站储罐的容积小于加油站油品储罐的容积是应该的。从需求方面来看,LPG加气站主要建在城市里,而在城市郊区一般皆建有LPG储存站,供气条件较好,LPG加气站储罐的储存天数宜为2d~3d。据了解,国外LPG加气站和国内已建成并投入使用的LPG加气站日加气车次范围为100车次~550车次。根据国内车载LPG瓶使用情况,平均每车次加气量按40L计算,则日加气数量范围为4m³~22m³。对应2d的储存天数,LPG加气站所需储罐容积范围为9m³~52m³;对应3d的储存天数,LPG加气站所需储罐容积范围为14m³~78m³。从目前国内运行的LPG加气站来看,LPG储罐容积都在30m³~60m³之间,基本能满足运营需要。据了解,目前运送LPG加气站的主要车型为10t车。为了能一次卸尽10t液化石油气,LPG加气站的储罐容积最好不小于30m³(包括罐底残留量和储罐容积10%~15%的气相空间)。故本标准规定一级LPG加气站储罐容积的上限为60m³,三级LPG加气站储罐容积的上限为30m³,二级LPG加气站储罐容积范围31m³~45m³是对一级站和三级站储罐容积的折中。对单罐容积的限制是为了降低LPG加气站的风险度。
3.0.11 对本条各款说明如下:
    1 根据调研,目前CNG加气母站一般有5个~7个拖车在固定停车位同时加气,主力拖车储气瓶组几何容积为18m³~20m³。为限制城市建成区内CNG加气母站规模,故规定CNG加气母站储气设施的总容积不应超过120m³。
    2 根据调研,目前压缩天然气常规加气站日加气量一般为10000m³~15000m³(基准状态),繁忙的加气站日加气量达到20000m³(基准状态)。根据作业需要,加气时间比较集中的压缩天然气加气站,储气量以日加气量的1/2为宜,加气时间不很集中的压缩天然气加气站,储气量以日加气量的1/3为宜。故本标准规定压缩天然气常规加气站储气设施的总容积在城市建成区内不应超过30m³。
    3 CNG车载储气瓶组既可用于运输CNG,也可停放在站内作为CNG储气设施为CNG汽车加气,在CNG加气子站内设置有固定CNG储气设施的情况下,要求CNG加气子站停放的CNG长管拖车不应多于1辆是合适的。原标准规定固定储气设施的总容积不应超过18m³是为了满足工艺操作需要。目前,各地交通管理部门出于安全考虑,限制CNG长管拖车白天在城区行驶,造成CNG加气子站白天供气不足。为了满足日益增长的CNG加气需求,本次修订将储气井的总容积由18m³增加到24m³。储气井在CNG加气站应用已有十余年的历史,实践证明,储气井有非常好的安全性,适当增加储气井的总容积不会给安全带来明显不利的影响。
    4 当采用液压拖车或无需压缩机增压的加气工艺时,站内不需要设置固定储气设施,需要在1台拖车工作时,另外有1台拖车在站内备用,故规定在站内可有2辆CNG长管拖车。
    5 在某些地区,天然气是紧缺资源,CNG常规加气站用气高峰时期供气管道常常压力很低,有时严重影响给CNG汽车加气的速度,造成CNG汽车在加气站排长队,在有的以CNG汽车为出租车主力的城市,因为CNG常规加气站管道供气不足,已影响到城市交通的正常运行。CNG常规加气站以LNG储罐作为补充气源,是可行的缓解供气不足的措施,但需要控制其规模。
3.0.12 LNG加气站、L-CNG加气站、LNG和L-CNG加气合建站的等级划分,需综合考虑的因素有:加气站设置的规模与周围环境条件的协调;依其汽车加气业务量;LNG储罐的容积能接受进站槽车的卸量。目前大型LNG槽车的卸量在51m³左右。
    加气站LNG储罐容积按1d~3d的销售量进行配置为宜。
    (1) 本标准制定三级站规模的理由:
    一是LNG具有温度低(操作温度-162℃)不易被点燃、泄放气体轻于空气的特点,故LNG加气站安全性好于其他燃气加气站,规模可适当加大。
    二是LNG槽车运距普遍在500km以上,主要使用大容积运输槽车或集装箱,最好在1座加气站内完成卸量。目前运送加气站的LNG数量主要由供应点的汽车地中衡计量,通过加气站的销售量进行复验核实、认定。若由1辆槽车供应2座加气站,会因难以核查2座加气站的卸气量而引发计量纠纷。
    三级站的总容积规模是按能接纳1辆槽车的可卸量,并考虑卸车前站内LNG储罐尚有一定的余量考虑的。因此,将三级站的容积定为小于或等于60m³较为合理。
    (2) 各类LNG加气站的单罐容积规模需考虑以下因素:
    一是在加气站运行作业中,倒罐装卸较为复杂,并易发生误操作事故。
    二是在向储罐充装LNG初期产生的蒸发气体(简称BOG)量较大。目前的BOG多数采用放空,造成浪费和污染。因此,在加气站内最好由1台储罐来完成接纳1辆槽车的卸量,将单罐容积上限定为60m³,有利于LNG加气站的运行和节能。
    (3) 一、二级站规模按增加2台和1台60m³LNG储罐设定,以满足1d~3d的销售量需要。
3.0.13 本标准第3.0.12条允许建设LNG与L-CNG加气合建站,此种合建站以车载LNG为统一气源,既可为汽车充装LNG,也可为汽车充装CNG(需先将LNG转化为CNG)。由于LNG的价格高于CNG,实际情况是LNG与CNG常规加气合建站或CNG加气子站合建站有更多需求,故本次修订补充了LNG与CNG常规加气合建站、LNG与CNG加气子站合建站形式。表3.0.13规定的LNG储罐总容积和CNG储气设施总容积兼顾了LNG加气和CNG加气的需求。各级合建站LNG储罐和CNG储气设施总规模,与表3.0.12中“CNG常规加气站以LNG储罐做补充气源的建站形式”的规定相当。
    根据长管拖车制造企业提供的资料,目前交通部批准的CNG加气站服务的长管拖车最大容积为26m³,主力车型容积为25m³,容积为18m³的长管拖车已被逐步淘汰,加上工艺操作需要站内配置5m³~6m³的固定储气瓶组,故本次修订将一、二、三级LNG加气站与CNG加气子站合建站的CNG储气设施总容积分别提高到30m³、30m³、25m³。长管拖车储气压力不大于20MPa,比同等容积的站内固定CNG储气瓶组(最大储气压力40MPa)储气量小,事故风险较小,故这样调整是合理可行的。
    储气井主体深埋于地下,安全性好于地上储存容器,地上发生火灾时对储存系统整体影响不大;占地空间小,能降低事故或者恶意攻击的影响程度;固井技术发展也可确保储气井的自身安全,防止井筒飞出和容器整体爆炸事故的发生。故允许储气井的总容积大于地上固定储气瓶组总容积。
3.0.14 加油站与LPG加气合建站的等级划分,宜与加油站、LPG加气站的等级划分相对应,使某一等级的加油和LPG加气合建站与同等级的加油站、LPG加气站的危险程度基本相当,且能分别满足加油和LPG加气的运营需要。这样划分清晰明了,便于掌握和管理。
3.0.15 加油站与CNG加气合建站的等级划分原则与第3.0.13条基本相同。规定一、二级合建站中CNG加气子站固定储气瓶(井)容积为12(18)m³,三级合建站中CNG加气子站固定储气瓶(井)容积为9(18)m³,主要供车载储气瓶组扫线或卸气。各地交通管理部门出于安全考虑,限制CNG长管拖车白天在城区行驶,造成CNG加气子站白天供气不足,故将储气井的总容积定为18m³,以满足CNG长管拖车快速将CNG卸入储气井的作业需求。
3.0.16 按本条规定,可充分利用已有的二、三级加油站改扩建成加油与LNG加气合建站,有利于节省土地和提高加油加气站效益,有利于加气站的网点布局,促进其发展,实用可行。
    VLNG1/180、VLNG2/120、VLNG3/60的分母分别是本标准一、二、三级LNG加气站LNG储罐总容积(m³)的上限。
3.0.17 本条规定了加油与L-CNG加气、LNG/L-CNG加气以及加油与LNG加气和CNG加气合建站的等级划分,是按照既要满足运营需要,又要控制燃料总量的原则制定的。
3.0.18 本条是本次修订的新增条文,规定了加油与高压储氢加氢合建站的等级划分。等级划分的原则是,每一个等级合建站的规模与单建站基本相当。加油加氢合建站的规模应考虑盈利因素,根据测算,规定二级加油与高压储氢加氢合建站储氢量上限为2000kg,可以满足运营需要。三级加油加氢合建站一般用地紧凑,与站外建(构)筑物的距离较小,需要控制三级加油加氢合建站规模小于二级加油加氢合建站,但可以通过加快周转率满足运营需要。
    GH1/8000、GH2/4000、GH3/2000的分母分别是一、二、三级高压储氢加氢站储氢总量(kg)的上限。
    氢气长管拖车如果只作为加氢站日常氢气运输工具,卸完车就离开,其容量不计入总容量中。
3.0.19  本条是本次修订的新增条文,规定了加油与液氢储氢加氢合建站的等级划分,是根据本标准加油与LNG加气合建站等级划分规定制定的。
    VH1/180、VH2/120、VH3/60的分母分别是一、二、三级液氢储氢加氢站液氢储罐总容积(m³)的上限。
3.0.20 本条是本次修订的新增条文,规定了CNG加气与高压储氢或液氢储氢加氢合建站的等级划分,是按照既要满足运营需要,又要控制燃料总量的原则制订的。
3.0.21 本条是本次修订的新增条文,规定了在LNG加气站、L-CNG加气站、LNG/L-CNG加气站建设高压储氢加氢或液氢储氢加氢设施类型合建站的等级划分,是按照既要满足运营需要,又要控制燃料总量的原则制订的。
3.0.22 本条是本次修订的新增条文,规定了加油、CNG加气与高压储氢或液氢储氢加氢合建站的等级划分,是按照既要满足运营需要,又要控制燃料总量的原则制订的。
3.0.23 本条是本次修订的新增条文,规定了加油、LNG加气与高压储氢或液氢储氢加氢合建站的等级划分,是按照既要满足运营需要,又要控制燃料总量的原则制订的。
3.0.24 CNG和氢气储存容器属于高压设备,LNG和液氢储存容器属于低温设备,具有较大风险,本条规定是为了安全可靠、保证质量和促进技术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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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加油加气加氢站技术标准 GB50156-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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