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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 液氢管道和低温氢气管道及其组成件


11.3.1 液氢管道和低温氢气管道的设计除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液氢车辆燃料加注系统接口》GB/T30719的有关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管道系统的设计压力不应小于最大工作压力的1.1倍,且不应小于所连接设备(或容器)的设计压力与静压头之和;
    2 管道的设计温度不应高于-253℃;
    3 管道及其组成件应采用奥氏体不锈钢,并应进行低温冲击试验,低温冲击试验应符合本标准附录D的有关规定;
    4 液氢管道之间的连接宜采用焊接连接、卡套连接或真空法兰连接,焊接接头应采用不带垫板的全焊透对接焊接接头,低温气相管道的连接应符合本标准第10.6.3条的规定,增压泵后宜采用卡套连接;
    5 两端关闭且有可能存留液氢或低温氢气的管道,应设置安全阀或其他泄压装置,整定压力应大于内容器安全泄放装置的整定压力,但不应高于管道的设计压力,泄压排放的气体应接入放空管;
    6 在操作过程中可能变冷结霜的管道应与常温构件保持300mm及以上的间距,对于低温介质的出口和排放方向,周边及可能产生液化空气滴落的下方应设置滴液盘。
11.3.2 阀门的选用和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液氢阀门与管道的连接宜采用焊接连接、卡套连接或真空法兰连接,其中焊接接头应采用不带垫板的全焊透对接焊接接头。真空绝热阀门及与之相连的真空绝热管道应具有独立的真空腔,且不得与罐体的真空腔连通。增压泵后宜采用卡套连接。
    2 远程控制的阀门均应具有手动操作功能。
11.3.3 液氢管道和低温氢气管道应采用真空绝热或其他保温措施。低温管道所采用的绝热保冷材料应为防潮性能良好的不燃材料或外层为不燃材料,里层为阻燃材料的复合绝热保冷材料。低温管道绝热工程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设备及管道绝热工程设计规范》GB50264和《设备及管道绝热设计导则》GB/T8175的有关规定。
11.3.4 液氢设备和管道的放空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液氢储罐和管道的放空管应与高压氢气放空管分开设置;
    2 放空管管口应高出液氢储罐及以管口为中心半径12m范围内的建筑物顶或设备平台2m及以上,且距地面不应小于5m;
    3 自放空设备至放空总管出口,放空管道的压力降不宜大于0.1MPa;
    4 氢气放空排气装置的设置应保证氢气安全排放,放空管道的设计压力不应小于1.6MPa。
 
条文说明
11.3.4 本条第4款规定的目的和理由,同本条文说明第10.6.5条第4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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