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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隔振设计


2.3.1 当噪声与振动敏感建筑或设有对噪声、振动敏感房间的建筑物,附近有可觉察的固定振动源,或距建筑外轮廓线50m范围内有城市轨道交通地下线时,应对其建设场地进行环境振动测量。
2.3.2 当噪声与振动敏感建筑或设有对噪声、振动敏感房间的建筑物的建设场地振动测量结果超过2类声环境功能区室外环境振动限值规定时,应对建筑整体或建筑内敏感房间采取隔振措施,并应符合本规范表2.1.3和表2.1.5的规定。
2.3.3 对建筑物内部产生噪声与振动的设备或设施,当其正常运行对噪声、振动敏感房间产生干扰时,应对其基础及连接管线采取隔振措施,并应符合本规范表2.1.4和表2.1.5的规定。
2.3.4 对建筑物外部具有共同基础并产生噪声与振动的室外设备或设施,当其正常运行时对噪声、振动敏感房间产生干扰时,应对其基础及连接管线采取隔振措施,并应符合本规范表2.1.3和表2.1.5的规定。
2.3.5 设备或设施的隔振设计以及隔振器、阻尼器的配置,应经隔振计算后制定和选配。
条文说明
2.3.1 对于可能存在的环境振动干扰,只有了解、掌握准确的环境振动水平及振动特性,获得准确的环境振动参数,才能针对振动特点制定合理、有效、安全、经济的环境振动控制措施,达到、满足建筑使用正常的环境振动、噪声条件。
    根据对我国北京、上海、广州等部分城市轨道交通运行振动影响范围的研究及检测,轨道交通对沿线环境振动的影响主要由地下线路产生;当与地下线之间的距离超过50m后,环境振动基本达到现行国家标准《城市区域环境振动标准》GB10070规定的“居民、文教区”即“1类”声环境功能区。因此,本条提出如距建筑50m范围内有轨道交通地下线路,需做环境振动测量。
2.3.2 将建筑振动问题前置是发达国家的通用做法,并经长期建筑声环境设计实践证明是最经济、可行、有效的方法,国内也有类似规定。生态环境部《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城市轨道交通》HJ453-2018“9.3振动防治对策”的一般原则规定:“坚持预防为主原则,合理规划轨道交通与邻近建筑的布局。振动防治措施应根据振动预测结果、振动环境保护目标、文物保护单位内的不可移动文物的特点,结合国家政策、经济、技术可行性提出振动污染防治措施和对策”。防治措施包括:振源控制、传播路径控制、建筑物控制。
    因此,建设项目方案设计阶段必须统筹考虑环境振动问题。当振动噪声敏感建筑的建设场地即建筑外部环境振动超标,可能对建筑功能、建筑内部环境造成振动噪声干扰时,需根据振源位置、场地振动特性和建筑结构类型、特点等,对建筑整体或建筑内噪声敏感房间采取经济合理的隔振技术措施,如建筑基础隔振,结合施工场地护坡桩设置隔振排桩;对建筑内振动、噪声敏感房间设计全浮筑“房中房”构造等恰当、有效的隔振措施。避免建成后噪声敏感建筑或噪声敏感房间振动、噪声超标,损害人员的身心健康,影响建筑、设备、设施的正常使用。
    制定隔振方案时,需同时考虑环境振动、背景噪声及建筑配套设备、设施的振动、噪声影响,使主要用房正常使用时,满足本规范表2.1.3与表2.1.5的室内噪声与振动限值规定。
    噪声与振动敏感建筑物指住宅、医院、学校、旅馆、办公场所等具有较高噪声与振动环境保护要求的建筑。噪声敏感房间指卧室、起居室、客房、阅览室、教室、病房、诊室、办公室、会议室(厅)、观众厅、录音室等需要保持安静的房间。振动敏感房间指卧室、起居室、客房、阅览室、教室、病房、诊室、办公室、会议室等振动环境保护要求较高的房间。
2.3.3 为建筑配套、运行噪声与振动较大的机电设备、设施,被设置于住宅、学校、医院、酒店、办公等同一建筑内部已成为常态。在建筑方案设计阶段,从建筑平、剖面布局上进行闹静分区、相对集中、合理布置,对建筑声环境的改善及机电设备的噪声、振动控制起到事半功倍的作用。将存在运行噪声、振动较大的机电设备设于噪声敏感房间上部,需由声学专业技术人员根据房间功能需求及设备振动噪声特性做专业噪声、振动控制设计,并准确实施,以降低建成后噪声敏感房间噪声、振动超标风险。
    制定建筑内部设备、设施的隔振方案时,需同时考虑环境振动、背景噪声、建筑外部配套设备、设施的振动、噪声影响,使主要用房正常使用时,满足表2.1.4和表2.1.5的室内噪声与振动限值规定。
2.3.4 切断、降低影响建筑室内声环境的各种振动源通过建筑、结构振动传递的途径,避免室内振动以及固体传声引发室内噪声级超标。
    振动通过建筑结构基础、柱、梁、板及墙体在建筑内传递,与建筑结构刚性安装、固定、接触的设备及其连接管线的振动,均会引起建筑结构振动并产生结构噪声,造成敏感用房室内噪声超标。因此,需对振动传递的所有途径采取隔振措施方能达到室内噪声限值规定及功能使用要求。
    制定隔振方案时,需同时考虑环境振动、背景噪声及建筑配套设备、设施的振动、噪声影响,使主要用房正常使用时,满足本规范表2.1.4的室内噪声限值规定。
2.3.5 隔振设计方案必须根据隔振降噪目标,设备转速、荷载、扰力、运行方式等经隔振计算制定,方能保证隔振措施安全、有效。在已有的工程实践中,存在单纯以设备功率来制定隔振设计方案的错误做法。因隔振措施不当产生共振而导致设备、建筑安全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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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环境通用规范 GB55016-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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