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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一般规定


4.1.1 建筑热工设计应与地区气候相适应。建筑气候区划应符合本规范附录C的规定。
4.1.2 建筑设计时,应按建筑所在地的建筑热工设计区划进行保温、防热、防潮设计。建筑热工设计区划应符合本规范附录D的规定。
条文说明
4.1.1 建筑热工设计需求与室外气候条件密切相关。采用气候区划以明确不同地区建筑所处的气候条件,可以针对性地进行设计工作。因此将区划纳入强制性条文以保证设计的标准和质量。
    建筑与气候相适应是建筑设计的基本原则,也是创造良好室内外热环境的必要手段。建筑气候区划从较大尺度上将全国按照不同的气候特征进行划分,可以区分我国不同地区气候条件对建筑影响的差异性,明确各气候区的建筑基本要求,从总体上做到合理利用气候资源,防止气候对建筑的不利影响。
    建筑气候区划是反映我国建筑与气候关系的区域划分,由于影响建筑气候区划的因素很多,各气候要素的时空分布不一,各气候要素对建筑气候区划的作用也不相同。因此,区划必须分级。这样可使各级分区中,突出各级区内建筑的相似性和差异性。本区划主要用于宏观控制,是高层次的,必须有较大的概括性。为了便于应用,目前的区划系统以避繁就简为宜。各级区的划分原则必须有一定的建筑气候特征和相应的建筑基本要求为依据,假使仅有某一气候要素在程度上的较小差别,而目前建筑技术经济上无明显的反应,在这样的地区范围内就没有必要再划区。据此,全国划分为7个一级区,20个二级区。一级区反映全国建筑气候上大的差异,二级区反映各大区内建筑气候上小的不同。
    一级区划主要根据全国范围内对建筑有决定性影响的气候因素来拟定。气温、降水、相对湿度在空间和时间分布上差异很大,它形成我国各地气候特征的主要差异,即为冷、热、干、湿之不同。所以一级区划应以气温、相对湿度和降水量作为指标是能全面反映建筑气候特点的。二级区划主要应考虑各二级区内建筑气候上小的不同,且按照各区不同的特点,选取不同的指标。各二级区的区划指标及数量在各二级区是不相同的。
4.1.2 现行与热工设计相关的强制性条文的规定多按照气候区属分别提出要求。明确建筑所在地的气候区属是确定其热工设计标准的基础和依据。因此将区划纳入强制性条文以保证设计的标准和质量。
    这一分区是在建筑气候区划的基础上,根据建筑热工设计的实际需要,分区名称要直观贴切等要求制定的。由于目前建筑热工设计主要涉及冬季保温和夏季隔热,主要与冬季和夏季的温度状况有关,因此,用累年最冷月(即一月)和最热月(即七月)平均温度作为分区主要指标,累年日平均温度小于或等于5℃和大于或等于25℃的天数作为辅助指标,将全国划分成5个区,即严寒、寒冷、夏热冬冷、夏热冬暖和温和地区,并提出相应的设计要求。
    由于我国地域辽阔,每个热工一级区划的面积非常大。例如:同为严寒地区的黑龙江漠河和内蒙古额济纳旗,最冷月平均温度相差18.3℃、HDD18相差4110。对于寒冷程度差别如此大的两个地区,采用相同的设计要求显然是不合适的。因此,有必要对一级区划进行细分。
    热工设计二级分区采用“HDD18、CDD26”作为区划指标,将建筑热工各一级区划进行细分。与一级区划指标(最冷、最热月平均温度)相比,该指标既表征了气候的寒冷和炎热的程度,也反映了寒冷和炎热持续时间的长短。采用该指标在一级区划的基础上进行细分,保证了一、二级区划间不会产生矛盾。
    需要指出的是:影响气候的因素很多,地理距离的远近并不是造成气候差异的唯一因素。海拔高度、地形、地貌、大气环流等对局地气候影响显著。因此,各区划间一定会出现相互参差的情况。这在只有5个一级区划时已经有所表现,但由于一级区划的尺度较大,现象并不明显。当将一级区划细分后,这一现象非常突出。因此,二级区划没有再采用分区图的形式表达,改用表格的形式给出每个城市的区属。这样避免了复杂图形可能带来的理解偏差,各城市的区属明确、边界清晰,且便于规范的执行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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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环境通用规范 GB55016-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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