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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一般规定


5.1.1 室内空气污染物控制应按下列顺序采取控制措施:
    1 控制建筑选址场地的土壤氡浓度对室内空气质量的影响;
    2 控制建筑空间布局有利于污染物排放;
    3 控制建筑主体、节能工程材料、装饰装修材料的有害物质释放量满足限值;
    4 采取自然通风措施改善室内空气质量;
    5 设置机械通风空调系统,必要时设置空气净化装置进行空气污染物控制。
5.1.2 工程竣工验收时,室内空气污染物浓度限量应符合表5.1.2的规定。
表5.1.2 室内空气污染物浓度限量
    注:Ⅰ类民用建筑:住宅、医院、老年人照料房屋设施、幼儿园、学校教室、学生宿舍、军人宿舍等民用建筑;Ⅱ类民用建筑:办公楼、商店、旅馆、文化娱乐场所、书店、图书馆、展览馆、体育馆、公共交通等候室、餐厅、理发店等民用建筑。
5.1.3 室内空气污染物浓度测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除氡外,污染物浓度测量值均应为室内测量值扣除室外上风向空气中污染物浓度测量值(本底值)后的测量值;
    2 污染物浓度测量值的极限值判定应采用全数值比较法。
5.1.4 空气净化装置在空气净化处理后不应产生新的污染。
5.1.5 装饰装修时,严禁在室内使用有机溶剂清洗施工用具。

条文说明
5.1.1 本条规定了室内空气污染物控制应遵循的基本原则,对民用建筑室内空气污染物控制采取的措施按照优先考虑的顺序作了规定。
    建筑的核心用途是供人员在其中工作、生活,在建设全生命期内均需要防止或减小室内空气污染物对人身健康安全的危害。本规范提出了建筑本体散发的基础污染物指标强制性限值要求和技术措施,同时为了实现建筑使用阶段室内空气污染指标满足或优于卫生要求,提出了除控制建筑本体散发的污染外,还要结合通风、空气净化等主动手段,对室内空气污染物进行控制的技术要求。具体措施是采用大量的引入新风还是采取室内循环空气净化进行控制,应结合节能要求综合分析。通风及空气净化等相关要求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通用规范》(在编)的有关规定。
5.1.2、5.1.3 室内空气污染物检测结果要全部符合本规范的规定,各房间检测点检测值的平均值也要全部符合本规范的规定,否则,不能判定为室内环境质量合格。
    关于室内氡限量值,世界卫生组织(WHO)的室内氡浓度建议值为100Bq/m³;《中国室内氡研究》实测调查结果表明,我国全年平均住宅室内氡浓度大于100Bq/m³的房间数小于10%;现行国家标准《室内氡及其子体控制要求》GB/T16146规定新建建筑物室内氡浓度目标水平为100Bq/m³。本规范将室内氡限量值确定为150Bq/m³,系主要考虑到本规范规定自然通风房屋的氡检测条件是对外门窗封闭24h后进行检测的情况。
    关于室内甲醛浓度指标,WHO建议室内甲醛限量值为0.10mg/m³;现行国家标准《室内空气质量标准》GB/T18883、《公共场所卫生指标及限值要求》GB37488将使用房屋室内甲醛限量值定为0.10mg/m³,两者均包含装饰装修材料、活动家具、生活工作过程等产生的甲醛污染;《中国室内环境概况调查与研究》资料表明,活动家具对室内甲醛污染的贡献率统计值约为30%,本规范将Ⅰ类民用建筑室内甲醛浓度指标定为0.07mg/m³,相当于为房屋使用后活动家具等进入预留了适当净空间。
    关于空气中苯限量值,现行国家标准《室内空气质量标准》GB/T18883、《公共场所卫生指标及限值要求》GB37488将苯限量定为0.11mg/m³。由于民用建筑工程禁止在室内使用以苯为溶剂的涂料、胶粘剂、处理剂、稀释剂及溶剂,因此,近年来室内空气中苯污染已经受到一定控制,同时考虑到活动家具等对室内苯污染的贡献率,本规范将Ⅰ类建筑空气中苯污染限值定为不大于0.06mg/m³。
    关于氨、甲苯、二甲苯限量值,Ⅰ类民用建筑工程室内氨、甲苯、二甲苯限量值指标均比现行国家标准《室内空气质量标准》GB/T18883和《公共场所卫生指标及限值要求》GB37488要求更加严格。
    Ⅰ类民用建筑工程室内TVOC限量指标0.45mg/m³的确定,与甲醛等情况类似,同样为活动家具进入预留了适当净空间。
    本规范表5.1.2中室内环境指标(除氡外)均为在扣除室外空气本底值的基础上制定的,是工程建设阶段必须实实在在进行有效控制的范围,室外空气污染程度不是工程建设单位能够控制的。扣除室外空气本底值可以突出控制建筑材料和装修材料所产生的污染。检测现场及其周围应无影响空气质量检测的因素,检测时室外风力不大于5级,选取适当地点的适当高度进行(注意避免地面附近污染源,如窨井等),并与室内样品同步采集,雾霾重度污染及以上情况,不宜进行现场检测。本规范表5.1.2中的氡浓度,系指现场检测的实测氡浓度值,不再进行平衡氡子体换算,与国际接轨。
    第5.1.3条规定污染物浓度测量值的极限值判定,采用全数值比较法,依据的是现行国家标准《数值修约规则与极限数值的表示和判定》GB/T8170,在该标准中提出有两种极限值的判定方法,即修约值比较法和全数值比较法,并进一步明确,当各种极限数值(包括带有极限偏差值的数值)未加说明时,均指采用全数值比较法;如规定采用修约值比较法,应在标准中加以说明。考虑到许多检测人员对现行国家标准《数值修约规则与极限数值的表示和判定》GB/T8170标准不熟悉,因此,在本规范第5.1.3条中进行了明确。
5.1.4 当采用材料控制、通风等手段仍不能满足空气质量要求时,应采用机械通风加空气净化系统。
    室内空气净化是指从空气中分离或去除一种或多种空气污染物。室内空气污染的种类主要包括颗粒污染、生物污染和化学污染等,这些污染物主要源自建筑材料、电气设备、人自身活动和室外空气等,空气净化是控制室内污染物的重要手段,它不仅可以降低室内污染物浓度,改善室内空气质量、创造健康舒适的室内环境,而且可降低人们对新风量的需求,减少空调能耗。
    空气净化装置不能成为室内空气的新污染源,应限制其净化过程中所产生的有害副产品量(如臭氧等),即二次污染。
    空气净化装置选择时其净化技术指标、电气安全和臭氧发生指标等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空气过滤器》GB/T14295、《通风系统用空气净化装置》GB/T34012和《空气净化器》GB/T18801等标准要求。
5.1.5 不在室内用溶剂清洗施工用具,可减轻有害气体对室内环境的污染,也是施工人员必须具备的保护室内环境的基本素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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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环境通用规范 GB55016-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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