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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材料控制


5.3.1 建筑工程所使用的砂、石、砖、实心砌块、水泥、混凝土、混凝土预制构件等无机非金属建筑主体材料,其放射性限量应符合表5.3.1的规定。
表5.3.1 无机非金属建筑主体材料的放射性限量
5.3.2 建筑工程中所使用的混凝土外加剂,氨的释放量不应大于0.10%,氨释放量测定方法应按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执行。
5.3.3 建筑工程所使用的石材、建筑卫生陶瓷、石膏制品、无机粉状粘结材料等无机非金属装饰装修材料,其放射性限量应分类符合表5.3.3的规定。
表5.3.3 无机非金属装饰装修材料放射性限量
5.3.4 Ⅰ类民用建筑工程室内装饰装修采用的无机非金属装饰装修材料放射性限量应符合本规范5.3.3表中A类的规定。
5.3.5 室内装饰装修中所使用的木地板及其他木质材料,严禁采用沥青、煤焦油类防腐、防潮处理剂。
5.3.6 室内装饰装修时,严禁使用苯、工业苯、石油苯、重质苯及混苯等含苯稀释剂和溶剂。
条文说明
5.3.1 建筑材料中所含的长寿命天然放射性核素,会放射γ射线,直接对人体构成外照射危害。γ射线外照射危害的大小与建筑材料中所含的放射性同位素的比活度相关,还与建筑物空间大小、几何形状、放射性同位素在建筑材料中的分布均匀性等相关。
    目前,国内外普遍认同的意见是:将建筑材料的内、外照射问题一并考虑,经过理论推导、简化计算,提出了一个控制内、外照射的统一数学模式,即:
一个控制内、外照射的统一数学模式

 
    式中:CRa——建筑主体材料或装饰装修材料中天然放射性核素镭-226的放射性比活度;
    CTh——建筑主体材料或装饰装修材料中天然放射性核素钍-232的放射性比活度;
    Ck——建筑主体材料或装饰装修材料中天然放射性核素钾-40的放射性比活度。
    本条文说明参考了如下文献:
    [1] OECD,NEA,Exposure to Radiation from the Natu-ral Radioactivity in Building Materials.Report by an NEA,Group of Experts.1979,1-34.
    [2] Karpov V1,et al,Estimation of Indoor Gamma Dose Rate.Healthphys.1980,38(5).
    [3] Krisiuk ZM,et al.Study and Standardization of the Radioactivity of Building Materials.In ERDA-tr 250,1976,1-62.
    建筑工程中使用的无机非金属建筑主体材料制品混凝土、预制构件等制品,如所使用的原材料(水泥、沙石等)的放射性指标合格,制品可不再进行放射性指标检验。
    凡能同时满足公式(1)、公式(2)要求的建筑材料,即为控制氡-222的内照射危害及γ外照射危害达到了“可以合理达到的尽可能低水平”,即在长期连续的照射中,人体所受到的电离辐射照射的年有效剂量当量不超过1mSv。我国早在1986年就接受了这一概念,并依此形成了国家标准《建筑材料放射性核素限量》GB6566。
5.3.2 本条是对能释放氨的混凝土外加剂作出的规定,例如,混凝土外加剂中的防冻剂采用能挥发氨气的氨水、尿素、硝铵等后,建筑物内氨气严重污染的情况将会发生,有关部门已规定不允许使用这类防冻剂。混凝土外加剂中氨测定方法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外加剂中释放氨的限量》GB18588的有关规定。
5.3.3 无机非金属建筑装饰装修材料制品(包括石材),连同无机粉状粘结材料一起,主要用于贴面材料。无机非金属建筑装饰装修材料按照放射性限量可分为A类装修材料、B类装饰装修材料,限量值与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材料放射性核素限量》GB6566一致。不满足A类装修材料要求,但满足内照射指数(IRa)不大于1.3和外照射指数(Iγ)不大于1.9要求的为B类装饰装修材料。
5.3.4 无论是Ⅰ类或Ⅱ类民用建筑工程,使用的无机非金属建筑主体材料均必须符合《建筑材料放射性核素限量》GB6566的要求。无机非金属建筑装饰装修材料按照放射性限量可分为A类装修材料、B类装饰装修材料,限量值与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材料放射性核素限量》GB6566一致。对Ⅰ类民用建筑工程严格要求是必要的,因此,Ⅰ类民用建筑只允许使用A类无机非金属装饰装修材料。
5.3.5 沥青类防腐、防潮处理剂会持续释放出污染严重的有害气体,故严禁用于室内木地板及其他木质材料的处理。
5.3.6 民用建筑室内装修工程中采用稀释剂和溶剂按现行国家标准《涂装作业安全规程安全管理通则》GB7691的有关规定,禁止使用含苯(包括工业苯、石油苯、重质苯,不包括甲苯、二甲苯)的涂料、稀释剂和溶剂。混苯中含有大量苯,故也不应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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