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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室内照明设计


3.3.1 室内照明设计应根据建筑使用功能和视觉作业要求确定照明水平、照明方式和照明种类。
3.3.2 灯具选择应满足场所环境的要求,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存在爆炸性危险的场所采用的灯具应有防爆保护措施;
    2 有洁净度要求的场所应采用洁净灯具,并应满足洁净场所的有关规定;
    3 有腐蚀性气体的场所采用的灯具应满足防腐蚀要求。
3.3.3 光环境要求较高的场所,照度水平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连续长时间视觉作业的场所,其照度均匀度不应低于0.6;
    2 教室书写板板面平均照度不应低于500lx,照度均匀度不应低于0.8;
    3 手术室照度不应低于750lx,照度均匀度不应低于0.7;
    4 对光特别敏感的展品展厅的照度不应大于50lx,年曝光量不应大于50klx·h;对光敏感的展品展厅的照度不应大于150lx,年曝光量不应大于360klx·h。
3.3.4 长时间视觉作业的场所,统一眩光值UGR不应高于19。
3.3.5 长时间工作或停留的房间或场所,照明光源的颜色特性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同类产品的色容差不应大于5SDCM;
    2 一般显色指数(Ra)不应低于80;
    3 特殊显色指数(R9)不应小于0。
3.3.6 儿童及青少年长时间学习或活动的场所应选用无危险类(RG0)灯具;其他人员长时间工作或停留的场所应选用无危险类(RG0)或1类危险(RG1)灯具或满足灯具标记的视看距离要求的2类危险(RG2)的灯具。
3.3.7 各场所选用光源和灯具的闪变指数()不应大于1;儿童及青少年长时间学习或活动的场所选用光源和灯具的频闪效应可视度(SVM)不应大于1.0。
3.3.8 对辨色要求高的场所,照明光源的一般显色指数(Ra)不应低于90。
3.3.9 对于对光敏感及特别敏感的展品或藏品的存放区域,使用光源的紫外线相对含量应小于20μW/lm。
3.3.10 各场所设置的疏散照明、安全标识牌亮度和对比度应满足消防安全的要求。
3.3.11 备用照明的照度标准值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正常照明失效可能危及生命安全,需继续正常工作的医疗场所,备用照明应维持正常照明的照度;
    2 高危险性体育项目场地备用照明的照度不应低于该场所一般照度标准值的50%;
    3 除另有规定外,其他场所备用照明的照度值不应低于该场所一般照明照度标准值的10%。
3.3.12 安全照明的照度标准值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正常照明失效可能使患者处于潜在生命危险中的专用医疗场所,安全照明的照度应为正常照明的照度值;
    2 大型活动场地及观众席安全照明的平均水平照度值不应小于20lx;
    3 除另有规定外,其他场所安全照明的照度值不应低于该场所一般照明照度标准值的10%,且不应低于15lx。
条文说明
3.3.1 本条为照明设计的一般原则,室内照度水平应能满足使用功能的要求。照明水平包括照度、照度均匀度、眩光限制、闪烁与频闪限制、颜色质量等。
3.3.2 各场所使用灯具时,应首先考虑场所环境的要求选择合适的灯具,包括防护等级、温湿度要求等。存在爆炸性的危险场所采用的灯具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爆炸性环境第1部分:设备通用要求》GB3836.1和《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的规定;洁净室灯具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洁净室灯具用技术要求》GB24461的规定;不同腐蚀性物质的环境,灯具选择可参照现行国家标准《化工企业腐蚀环境电力设计规程》HG/T20666的规定。
3.3.3 建筑照明应提供足够的照明来保证人身安全和不同的使用功能。对于展厅,由于紫外辐射易引起展品变褪色,而红外辐射使展品温度上升,使展品产生干化、变形、裂纹等。展品变褪色损害程度取决于受辐射的程度,曝光时间和辐射光的光谱特性及不同材料吸收辐射的能力和经受影响的能力,环境因素如高温、高湿和大气中各种活性气体亦可增加展品变褪色速度。光对展品的损害作用的大小与展品上的曝光量(照度与时间的乘积)成正比,为此应将曝光量限制在最小范围内。曝光量包括展览及非展览时的全部光照。照度均匀度是指照度最小值与平均值的比值。
3.3.4 各类照明场所的统一眩光值(UGR)是参照国际照明委员会(CIE)标准《室内工作场所照明(Lighting of Indoor Work Places)》CIES008/E-2001的规定制定。此计算方法根据CIE117号出版物《室内照明的不舒适眩光(Discomfort Glare in Interior Lighting)》(1995)和CIE147号出版物《小光源、特大光源及复杂光源的眩光(Glare from small,large and complex sources)》(2002)的公式制定。
3.3.5 选用同类灯或灯具的颜色偏差应尽量小,以达到最佳照明效果。美国国家标准研究院(ANSI)C78.376《荧光灯的色度要求》要求的荧光灯的色容差小于4SDCM,美国能源部(DOE)紧凑型荧光灯(CFL)能源之星要求的荧光灯的色容差小于7SDCM,以及美国国家标准研究院(ANSI)C38.377《固态照明产品的色度要求》的LED产品色容差小于7SDCM,而我国现行国家标准《单端荧光灯性能要求》GB/T17262和《双端荧光灯性能要求》GB/T10682等均要求荧光灯光源色容差小于5SDCM。根据国内已经完成的光源在照明项目的使用情况,色容差7SDCM仍能够觉察出颜色偏差。因此,为提高照明质量,在本标准中规定长时间工作或停留的房间或场所照明色容差不应大于5SDCM。
    一般显色指数与特殊显色指数是描述光源显色性的指标,其限值根据国际照明委员会(CIE)标准《室内工作场所照明(Lighting of Indoor Work Places)》CIES008/E-2001的规定制定,该标准Ra取值为90、80、60、40和20。此外,如果光谱中红色部分较为缺乏,会导致光源复现的色域大大减小,也会导致照明场景呆板、枯燥,从而影响照明环境质量。对于显示性不加限制势必会影响室内光环境质量,美国对用于室内照明的LED灯也限定其一般显色指数Ra不低于80,特殊显色指数R9不应为负数。
3.3.6 根据现行国家标准《灯和灯系统的光生物安全性》GB/T20145/CIES009/E:2002对灯具的分类,从光生物安全的角度可将灯分为四类,包括无危险类(RG0)、Ⅰ类危险(RG1)、Ⅱ类危险(RG2)和Ⅲ类危险(RG3)。
    1)无危险类
    无危险类是指灯在标准极限条件下也不会造成任何光生物危害,满足此要求的灯应当满足以下条件:在8h(30000s)内不造成光化学紫外危害;在1000s内不造成近紫外危害;在10000s内不造成对视网膜蓝光危害;在10s内不造成对视网膜热危害;在1000s内不造成对眼睛的红外辐射危害。
    2)1类危险
    该分类是指在曝光正常条件限定下,灯不产生危害,满足此要求的灯应当满足以下条件:在10000s内不造成光化学紫外危害;在300s内不造成近紫外危害;在100s内不造成对视网膜蓝光危害;在10s内不造成对视网膜热危害;在100s内不造成对眼睛的红外辐射危害。
    3)2类危险
    该分类是指灯不产生对强光和温度的不适反应的危害,满足此要求的灯应当满足以下条件:在1000s内不造成光化学紫外危害;在100s内不造成近紫外危害;在0.25s内不造成对视网膜蓝光危害;在0.25s内不造成对视网膜热危害;在10s内不造成对眼睛的红外辐射危害。
    4)3类危险
    该分类是指灯在更短瞬间造成光生物危害,当限制量超过2类危险的要求时,即为3类危险。在进行照明设计时,应当根据使用功能的需求选择光生物安全性能满足要求的照明产品。
    与成人相比,儿童及青少年眼睛光谱透过率更高,也可能出现长时间盯视灯具的情况,为避免产生潜在光生物危害,应采用无危险类的灯具。
    国际电工委员会《IEC62471方法应用于评价光源和灯具的蓝光危害》IEC62788文件中也指出,单位光通的蓝光危害效应与光源相关色温具有较强的相关性,且光源相关色温越高其危害的可能性越大。
3.3.7 人眼可直接观察到的光的明暗波动可能导致视觉性能的下降,引起视觉疲劳甚至如癫痫、偏头痛等严重的健康问题。国际电工委员会(IEC)标准《一般照明用设备电磁兼容抗扰度要求第1部分:一种光闪烁计和电压波动抗扰度测试方法(E-quipment for general lighting purposes-EMC immunity require-ments-Part 1:An objective light flickermeter and voltage fluctu-ation immunity test method)》IEC TR 61547-1:2017提出光源和灯具的可见闪烁可采用闪变指数()进行评价,其数值等于1表示50%的实验者刚好感觉到闪烁。
    频闪效应是一种非直接可见频闪,频率范围在80Hz以上,可能引起身体不适及头痛,对人体健康有潜在的不良影响。国际照明委员会(CIE)于2016年提出了技术文件《随时间波动的照明系统的视觉现象——定义及测量模型(Visual Aspects of Time-Modulated Lighting Systems-Definitions and Measurement Models)》CIE TN006:2016,该文件分别从基础研究和模型以及现有标准两个方面对评价频闪的方法和指标进行了梳理,并提出了频闪效应可视度(stroboscopic effect visibility measure),即SVM指标,SVM等于1.0是理论上可以感觉到的限值,也是欧盟法规中拟定的下一阶段目标。考虑到幼儿和中小学生的视力尚未发育成熟,需要更严格地控制频闪,因此本条规定中小学校、托儿所、幼儿园建筑主要功能房间采用的照明光源和灯具的SVM值不大于1.0,有助于保护儿童青少年的视力健康。本条适用于儿童青少年学习和长期停留的场所,如各类教室、阅览室、活动室、宿舍和寝室等。
3.3.8 展品照明要有良好的显色性,才能获得好的观赏效果。
    通常陈列绘画、彩色织物展品、藏画修理、文物复制室、标本制作室、化妆台、手术室、重症监护室、美术教室、美术制作室等场所对辨色要求较高,一般显色指数需要达到90以上。
3.3.9 由于紫外辐射易引起展品变褪色,而红外辐射使展品温度上升,使展品产生干化、变形、裂纹等。展品变褪色损害程度取决于受辐射的程度,曝光时间和辐射光的光谱特性及不同材料吸收辐射的能力和经受影响的能力,环境因素如高温、高湿和大气中各种活性气体亦可增加展品变褪色速度。光对展品的损害作用的大小与展品上的曝光量(照度与时间的乘积)成正比,为此应将曝光量限制在最小范围内。曝光量包括展览及非展览时的全部光照。一般荧光灯的紫外线相对含量为40μW/lm~250uW/lm,卤素灯的紫外线相对含量不大于130μW/lm,因此不能用于对光敏感及特别敏感展品的照明中。
3.3.10 为确保紧急情况下人员安全有序疏散,各场所的疏散路径有必要设置疏散照明,其设置按照消防应急照明的要求执行。此外,建筑各类公共场所的安全标识牌得到了广泛的应用,为保证这些安全标识牌能够正常发挥作用,避免因看不清安全标识牌而带来的潜在危险,其应有足够的亮度和对比度并清晰可见。
3.3.11 正常照明失效可能危及生命安全,需继续正常工作的医疗场所包括重症监护室、早产儿室、心血管造影检查室等;高危险性体育项目是指专业技术性强、危险性大、安全保障要求高的体育项目,如游泳、高山滑雪、自由式滑雪、单板滑雪、潜水、攀岩等。具体高危险性项目根据国务院批准的《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目录》执行。供消防作业及救援人员在火灾时继续工作场所的备用照明,应符合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
3.3.12 正常照明出现故障时,安全照明是保证人员安全的重要手段。因此,应对场所的安全照明的照度值给出最低要求。正常照明失效可能使患者处于潜在生命危险中的专用医疗场所包括手术室、抢救室及类似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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