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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检测与验收


3.5.1 竣工验收时,应根据建筑类型及使用功能要求对采光、照明进行检测。
3.5.2 采光测量项目应包括采光系数、采光均匀度、反射比和颜色透射指数。
3.5.3 照明测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室内各主要功能房间或场所的测量项目应包括照度、照度均匀度、统一眩光值、色温、显色指数、闪变指数和频闪效应可视度;
    2 室外公共区域照明的测量项目应包括照度、色温、显色指数和亮度;
    3 应急照明条件下,测量项目应包括各场所的照度和灯具表面亮度。
条文说明
3.5.1 由于现场条件的影响,采光与照明效果的计算值与实际值会存在一定的差异,因此要求工程项目竣工验收时,对采光和照明进行现场测量,测量方法可按照国家现行标准执行。当场所数量较大时,采光和照明测量可采取抽样的方式,如对于室内同类场所测量的数量不应少于总数的5%,且不少于2个;对于道路照明测量的数量不应少于总数的10%,且不少于1条;而对于应急照明则应全数检测。
3.5.2 对于采光系统的竣工验收检测,应至少保证能够对规定的几项采光指标进行检测,从而保证安全、舒适、健康的室内光环境。采光测量可按照现行国家标准《采光测量方法》GB/T5699执行。
3.5.3 对于照明系统的竣工验收检测,应至少保证能够对规定的几项照明指标进行检测,从而保证安全、舒适、健康的室内光环境。对于室外公共区域照明应对场所的照度测量项目应包括本规范规定的相应指标。照明测量可按照现行国家标准《照明测量方法》GB/T5700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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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环境通用规范 GB55016-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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