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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型式检验


    型式检验应执行本标准第5章规定的全部检验,抽样从出厂检验合格的产品中随机抽取22只。
6.2.1 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
    a)新产品或老产品转厂生产时的试制定型鉴定;
    b)正式生产后,产品的结构、主要部件或元器件、生产工艺等有较大改变可能影响产品的性能,或正式        生产后满四年;
    c)产品停产一年以上,恢复生产;
    d)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结果差异较大;
    e)发生重大质量事故;
    f)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要求。
6.2.2 检验程序及判定原则应按照GB 12978-2003有关型式检验要求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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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 GB20517-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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