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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埋设件


Ⅰ  主 控 项 目
5.5.1 埋设件用密封材料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检查产品合格证、产品性能检测报告、材料进场检验报告。
5.5.2 埋设件防水构造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和检查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Ⅱ 一般项 目
5.5.3 埋设件应位置准确,固定牢靠;埋设件应进行防腐处理。
      检验方法:观察、尺量和手扳检查。
5.5.4 埋设件端部或预留孔、槽底部的混凝土厚度不得小于250mm;当混凝土厚度小于250mm时,应局部加厚或采取其他防水措施。
      检验方法:尺量检查和检查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5.5.5 结构迎水面的埋设件周围应预留凹槽,凹槽内应用密封材料填实。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和检查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5.5.6 用于固定模板的螺栓必须穿过混凝土结构时,可采用工具式螺栓或螺栓加堵头,螺栓上应加焊止水环。拆模后留下的凹槽应用密封材料封堵密实,并用聚合物水泥砂浆抹平。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和检查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5.5.7 预留孔、槽内的防水层应与主体防水层保持连续。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和检查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5.5.8 密封材料嵌填应密实、连续、饱满,粘结牢固。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和检查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条文说明
5.5.2 结构上的埋设件应采用预埋或预留孔、槽。固定设备用的锚栓等预埋件,应在浇筑混凝土前埋入。如必须在混凝土预留孔、槽时,孔、槽底部须保留至少250mm厚的混凝土;如确无预埋条件或埋设件遗漏或埋设件位置不准确时,后置埋件必须采用有效的防水措施。
5.5.3 结构上的埋设件和预留孔、槽均不得遗漏。固定在模板上的埋设件和预留孔、槽,安装必须牢固,位置准确。
    地下工程结构上的埋设件,长期处于潮湿或腐蚀介质环境中很容易产生锈蚀和电腐蚀。其破坏作用:一是日久锈蚀会使埋设件丧失承载能力,影响设备的正常工作;二是埋设件锈蚀后由于自身体积产生膨胀,使得埋设件与混凝土接触处产生细微裂缝,形成渗水通道。故本条提出了埋设件应进行防腐处理的规定。
5.5.4 防水混凝土结构除密实度影响抗渗性外,其厚度也对抗渗性有影响。厚度大时可以延长渗水通路,增加对水压的阻力。本条规定埋设件端部或预留孔、槽底部的混凝土厚度不得小于250mm;当厚度小于250mm时,应局部加厚或采取其他防水措施。可以弥补厚度的不足,以减少对防水混凝土结构抗渗性不利的因素。
5.5.5 由于埋设件周围的混凝土振捣不够密实,容易造成该部位的渗漏水,埋设件与迎水面混凝土相接触的周围应预留凹槽,凹槽内应嵌填密封材料,以确保埋设件部位的防水性能。
5.5.6 在采用螺栓加堵头的方法时,工具式螺栓可简化施工操作并可反复使用,因此重点介绍了这种构造做法。
    穿过混凝土结构且固定模板用的螺栓周围容易造成渗漏,因此螺栓上应加焊方形止水环以增加渗水路径,同时拆模后应采取加强防水措施,将留下的凹槽封堵密实。
5.5.7 地下工程防水层应是一个封闭整体,不得有任何可能导致渗漏的缝隙。故本条规定预留孔、槽内的防水层应与主体结构防水层保持连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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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下防水工程质量验收规范 GB50208-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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