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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 供暖与通风空调


7.2.1 严寒和寒冷地区的养老设施建筑应设集中供暖系统,供暖方式宜选用低温热水地板辐射供暖。夏热冬冷地区应配设供暖设施。
7.2.2 养老设施建筑集中供暖系统宜采用不高于95℃的热水作为热媒。
7.2.3 养老设施建筑应根据地区的气候条件,在含沐浴的用房内安装暖气设备或预留安装供暖器件的位置。
7.2.4 养老设施建筑有关房间的室内冬季供暖计算温度不应低于表7.2.4的规定。

表7.2.4  养老设施建筑有关房间的室内冬季供暖计算温度

表7.2.4  养老设施建筑有关房间的室内冬季供暖计算温度

7.2.5 养老设施建筑内的公用厨房、自用与公用卫生间,应设置排气通风道,并安装机械排风装置,机械排风系统应具备防回流功能。
7.2.6 严寒、寒冷及夏热冬冷地区的公用厨房,应设置供房间全面通风的自然通风设施。
7.2.7 严寒、寒冷及夏热冬冷地区的养老设施建筑内,宜设置满足室内卫生要求的机械通风,并宜采用带热回收功能的双向换气装置。
7.2.8 最热月平均室外气温高于25℃地区的养老设施建筑,应设置降温设施。
7.2.9 养老设施建筑内的空调系统应设置分室温度控制措施。
7.2.10 养老设施建筑内的水泵和风机等产生噪声的设备,应采取减振降噪措施。

条文说明
7.2.1 “集中供暖”从节能、供暖质量、环保等因素来看,是供暖方式的主流,严寒和寒冷地区应用尤为普遍。从供暖舒适度及安全保护等角度出发,考虑使用低温地板辐射供暖系统对养老设施的适用性和实用性是比较好的。本条对于夏热冬冷地区的供暖系统形式未作明确规定,主要是考虑这些地区基本可以设置分体空调或多联中央空调来解决夏季供冷,冬季供热的问题。
7.2.2 采用集中供暖的养老设施建筑,常用的供暖系统形式为低温地板辐射供暖系统和散热器采暖系统。以高温热水或者蒸汽作为热源,由于其压力和温度均较高,系统运行故障发生时不便于排除,以不高于95℃的热水作为供暖热媒,从节能、温度均匀、卫生和安全等方面,均比直接采用高温热水和蒸汽合理。
7.2.3 当养老设施设有集中供暖系统时,公用沐浴间、老年人专用浴室需设置供暖设施。对于不设集中供暖系统的养老设施,公用沐浴间、老年人专用浴室需留有采暖设备安装空间,并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确定公用浴室的供暖方式。
7.2.4 根据养老设施建筑的使用特点,本条专门强调了有关房间的室内供暖计算温度。走道、楼梯间、阳光厅/风雨廊的室内供暖计算温度可以按18℃计算。考虑到老年人经常理发的需要,生活服务用房中的理发室可按20℃计算。
7.2.5 养老设施建筑的公用厨房和自用、公用卫生间的排气和通风,是老年人生活保障、个人卫生的重要需求。设置机械排风设施有利于室内污浊空气的快速排除。
7.2.6 严寒、寒冷及夏热冬冷地区的公用厨房,冬季关闭外窗和非炊事时间排气机械不运转的情况下,应有向室外自然排除燃气或烟气的通路。设置有避风、防雨构造的外墙通风口或通风器等可做到全面通风。
7.2.7 严寒、寒冷及夏热冬冷地区的养老设施建筑,冬季往往长时间关闭外窗,这对空气质量极为不利。而老年人又长期生活在室内,且体弱多病,抵抗力差等,非常需要更多更好的通风换气环境。通风换气量以使用单元体积为基础不低于1.5次/每小时的换气量为宜。
7.2.8 本条是为了提高养老设施在夏季的室内舒适性。
7.2.9 考虑到养老设施的使用特点,室温控制是保证舒适性的前提。采用分室温度控制,可根据采用的空调方式确定。一般集中空调系统的风机盘管可以方便地设置室温控制设施,分体式空调器(包括多联机)的室内机也均具有能够实现分室温控的功能。设置全空气空调系统的房间实现分室温控会有一定难度,设备投资相对加大,在经济不许可的条件下不推荐使用。7.2.10 老年人对噪声和其他的干扰可能会更加敏感和脆弱。因此,对水泵和风机等设备所产生的噪声和其他干扰,需特别强调避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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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作废】养老设施建筑设计规范 GB50867-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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