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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 一般规定


11.1.1 通风与空调工程竣工验收的系统调试,应由施工单位负责,监理单位监督,设计单位与建设单位参与和配合。系统调试可由施工企业或委托具有调试能力的其他单位进行。
11.1.2 系统调试前应编制调试方案,并应报送专业监理工程师审核批准。系统调试应由专业施工和技术人员实施,调试结束后,应提供完整的调试资料和报告。
11.1.3 系统调试所使用的测试仪器应在使用合格检定或校准合格有效期内,精度等级及最小分度值应能满足工程性能测定的要求。
11.1.4 通风与空调工程系统非设计满负荷条件下的联合试运转及调试,应在制冷设备和通风与空调设备单机试运转合格后进行。系统性能参数的测定应符合本规范附录E的规定。
11.1.5 恒温恒湿空调工程的检测和调整应在空调系统正常运行24h及以上,达到稳定后进行。
11.1.6 净化空调系统运行前,应在回风、新风的吸入口处和粗、中效过滤器前设置临时无纺布过滤器。净化空调系统的检测和调整应在系统正常运行24h及以上,达到稳定后进行。工程竣工洁净室(区)洁净度的检测应在空态或静态下进行。检测时,室内人员不宜多于3人,并应穿着与洁净室等级相适应的洁净工作服。
条文说明
11.1.1 本条明确规定通风与空调工程完工后竣工验收的系统调试,应以施工企业为主,监理单位监督,设计单位、建设单位参与配合。这个规定符合建筑工程项目管理的基本准则,施工企业应将通过调试,符合设计使用功能的系统交付给业主或业主委托的管理单位。通风与空调工程竣工验收的系统调试,必须要有设计单位的参与,因为工程系统调试是实现设计功能的必要过程和手段,除应提供工程设计的性能参数外,还应对调试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提供明确的修改意见。至于监理、建设单位参加调试是职责所在,既可起到工程的协调作用,又有助于工程的管理和质量的验收。
    有的施工企业本身不具备工程系统调试的能力,则可以采用委托给具有相应调试能力的其他单位或施工企业。
11.1.2 本条对通风与空调工程的调试,做了应编制调试方案的规定。通风与空调工程的系统调试是一项技术性很强的工作,调试的质量会直接影响到工程系统功能的实现。因此本条规定调试前应编制调试方案,并经监理审核通过后施行。方案可指导调试人员按规定的程序、正确方法与进度实施调试,同时也利于监理对调试过程的监督。
    调试方案一般应包括编制依据、系统概况、进度计划、调试准备与资源配置计划、采用调试方法及工艺流程、调试施工安排、其他专业配合要求、安全操作和环境保护措施等基本内容。
11.1.3 本条对应用于通风与空调工程调试的仪器、仪表性能和精度要求做了规定。调试用仪器仪表的性能要求可参考本规范附录D和附录E的相关条文。
11.1.4 本条对通风与空调工程系统非设计满负荷条件下的联合试运转及调试,其无故障正常运转的时间要求做了规定。设计满负荷工况条件是指在建筑室内设备与人和室外自然环境都处于最大负荷的条件,在现实工程建设交工验收阶段很难实现。即使在工程已经投入使用,还需要有室外气象条件的配合,故条文做了规定。空调工程涉及的系统较多且复杂,规定的正常的联合试运转的时间为8h。通风工程相对较单一,定为2h。
11.1.5 恒温恒湿空调工程系统的调试需要有一个逐步进入稳定状态的过程,故本条做了的规定。
11.1.6 本条对净化空调工程系统调试应采取的保护性措施和调试的前提条做出规定,并对于洁净度等级的测定工况限定为空态、静态或按合约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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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风与空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50243-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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