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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 采暖通风


11.1.1 特种气体站房应设置连续的机械通风或自然通风系统,风量应满足气瓶柜的排风要求,并应满足房间最小通风换气次数不低于每小时6次的要求。
11.1.2 特种气体气瓶柜和阀门箱应设置机械排风装置。
11.1.3 凡属下列情况之一时,特种气体站房应分别设置排风系统:
    1 两种或两种以上的特种气体混合后能引起燃烧或爆炸时;
    2 特种气体混合后发生化学反应,形成更大危害性或腐蚀性的混合物、化合物时;
    3 混合后形成粉尘。
11.1.4 特种气体站房应设置事故通风,事故通风量宜根据事故泄漏量计算确定,但房间换气次数不应小于每小时12次。并应在特种气体站房外设置事故通风紧急按钮。
11.1.5 特种气体排风管道应采用不燃材料制作。
11.1.6 可燃性、毒性、腐蚀性气瓶柜、阀门箱的排风口与主排风管道连接的支管应采用刚性风管,不得使用柔性风管或软管。
11.1.7 特种气体间排风口位置应根据特种气体特性确定,当相对密度小于或等于0.75时,排风口应设置在房间上部,当相对密度大于0.75时,排风口应设置在房间的下部。
11.1.8 特种气体间排风,应根据排风的危害性和浓度设置处理装置。
11.1.9 特种气体间通风系统应设置备用机组。特种气体间通风系统电源应设置应急电源。
11.1.10 可燃性气体和氧化性气体的排风管应设置防静电接地装置。
11.1.11 特种气体站房排风系统不得与火灾报警系统连动控制;火灾发生时,严禁关闭排风系统。

11.1.12 可燃性特种气体站房严禁采用明火采暖。
条文说明
11.1.1 特种气体间用于储存和分配自燃性、可燃性、毒性、腐蚀性、氧化性、窒息性气体,存在管道或阀门泄漏和积聚的潜在危险性。因此,特种气体间应设置连续的机械通风,防止自燃性、可燃性、毒性、腐蚀性、氧化性、窒息性气体在特种气体间内积聚。通常,自燃性、可燃性、毒性、腐蚀性气体储存在气瓶柜内,气瓶柜应设置局部通风,房间通风量应不小于气瓶柜的通风要求,为了保证房间通风良好,确定了特种气体间的最小通风换气次数每小时6次。
11.1.2 特种气体气瓶柜和阀门箱内安装了特种气体分配阀门和管道,阀门和管道接口较多,产生泄漏的可能性。因此,特种气体的气瓶硅和阀门箱应设置机械排风进行强制通风,防止自燃性、可燃性、毒性、腐蚀性、氧化性、窒息性气体在气瓶柜和阀门箱内积聚而引起事故。
11.1.3 特种气体的排风系统划分原则。
    1.防止不同种类和性质的特种气体混合后引起燃烧或爆炸事故。
    2.避免形成毒性更大的混合物或化合物,对人体造成危害或设备和管道腐蚀。
    3.防止在风管中积聚粉尘,从而增加风管阻力或造成风管堵塞,影响通风系统的正常运行。
11.1.4 事故通风量应根据事故时泄放的特种气体量和危害程度通过计算确定。根据国家标准《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1)中的规定,事故通风换气次数的下限定为每小时12次。在特种气体间外设置紧急按钮以便求援人员启动事故排风系统。
11.1.5 特种气体许多为自燃性、可燃性、氧化性气体,所以规定排风管道应采用不燃管道,目的是防止在发生火灾时火焰沿风管扩散和蔓延。
11.1.6 排风管道为负压,采用柔性风管或软管,风管的有效通风面积减小,将会影响到通风效果,同时,柔性风管或软管对火灾的耐受性较差,很容易造成排风管烧坏和变形。因此,可燃性气体柜和阀门箱的排风与主排风管道连接的支管采用刚性风管。
11.1.7 房间排风口的位置应根据特种气体与空气的相对密度来确定,防止有害气体积聚。为了将不同位置积聚的特种气体排出,本条规定了根据特种气体相对密度的大小设置房间排风口的位置,这样可以有效将大于、小于空气密度的特种气体排至室外。
11.1.8 避免特种气体站房排风造成对周围环境和人身安全造成危害,因此,应根据排风中特种气体的性质和浓度等因素确定设置处理装置进行处理,如,洗涤塔、吸附塔等。
11.1.9 为保证特种气体站房排风系统的连续可靠运行,宜设置备用排风机。备用排风机也可以兼做事故排风机。特种气体间通风系统电源设置应急电源,目的是保证排风系统的稳定运行可靠。
11.1.10 为防止因空气摩擦产生静电积聚,而引起燃烧和爆炸事故,因此,可燃性气体和氧化性气体的排风管设置防静电接地装置,消除排风管静电。
11.1.11 保证特种气体间排风系统连续可靠运行,以防止特种气体积聚,从而降低了火灾危险性和对救援人员的危害。因此,特种气体间排风系统不应与火灾报警系统连动。关闭特种气体间排风系统将可能造成更大的危害。
11.1.12 严禁明火是可燃性气体作业场所至关重要的安全措施之一,为此作了本条规定,所谓明火采暖包括电炉、火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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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作废】特种气体系统工程技术规范 GB50646-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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