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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防护技术


5.3.1 凡实验工作中会产生有毒有害气体、蒸气、粉尘等污染物的实验室,应设置通风柜或其他局部排风设备。
5.3.2 含汞的实验室应设置特制通风柜。该类实验室的地面、楼面、墙面、顶棚、实验台、门、窗等均应采用不开裂、不吸附、不渗漏的材料,并应设有集汞槽、沟、瓶设施。地面、楼面应有不小于1%的坡度,地沟、地漏应具有收集散失汞功能,室内下部应设排风口。
5.3.3 使用强酸、强碱等有化学品危险隐患的实验室,应就近设置应急洗眼器及应急喷淋。
5.3.4 存放危险化学品的实验室,应设置24h持续通风的专用化学品储存柜。
5.3.5 实(试)验设备周边应设置安全间距及防护措施,确保人员正常活动时不受固定物、运动物和可能飞出物伤害。
5.3.6 精密电子仪器实验室,应根据设备技术要求采取电磁屏蔽措施。
5.3.7 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实验室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实验室应设置射线的屏蔽防护设施,并应设置声光警示、工作状态指示等安全设施。
    2 使用Ⅰ类、Ⅱ类、Ⅲ类放射源和Ⅰ类、Ⅱ类射线装置的实验室应对墙体、顶棚等采取适当的屏蔽防护设计,且宜设置迷路。当迷路设计时,照射室门的防护性能应与同侧墙的防护性能相当,并应设置辐射安全联锁系统。
    3 非密封放射性物质的实验室地面与墙面交接处应做无缝处理,地面与工作台面应采取易清洗、抗渗透的材料。操作粉尘和挥发性物质应在保持负压状态的通风柜中进行,通风柜应有足够的风速;通风系统的排气口应高于本建筑物屋脊,并设置过滤装置,排出的放射性气体活性浓度不应超过国家现行相关标准规定的限值。
5.3.8 产生放射性废液的实验室应设置专用的放射性废液收集系统或设施,产生的放射性固体废物应单独使用容器收集存放,并应对放射性废物收集系统或容器进行屏蔽防护。
5.3.9 使用危险化学品的科研实(试)验室应编制使用指南和安全防护手册。
5.3.10 产生强烈振动的科研试验设施的设置应符合国家现行相关管理规定。
条文说明
5.3.2 为避免汞蒸气造成污染,应在含汞实验室的墙体靠下部位(风口下边缘距地300mm左右)或者楼(地)面位置设置排风口。
5.3.3 使用强酸强碱等危险化学品的实验室,设置应急洗眼喷淋措施是为一旦发生实验事故使实验人员的眼睛、面部或身体的其他裸露部位烧伤或污染时,进行紧急冲洗和救护。设置的基本原则是醒目、便利、可靠,到达路径应是同一操作平面,不得跃层、跨层或楼地面有高差等。参考国内相关规范,借鉴美国国家标准学会文件,即《紧急洗眼器和淋浴设备》ANSI 2358.1等规定,该场所实验室内应结合实验台的台盆,在15m路径内设置应急洗眼装置。应急喷淋装置可设置在实验室内,也可设置在多个实验室的公共走廊。在应急路径中的实验室门,应开向应急洗眼(喷淋)装置方向,使用时不得锁闭,且开启便利。
5.3.7 本条规定了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实验室辐射防护与安全相关内容。
    对于Ⅰ、Ⅱ、Ⅲ类放射源和Ⅰ、Ⅱ类以上射线装置等辐射风险较高的辐射源项,在考虑辐射防护的同时,还要满足辐射安全相关要求,设置必要的安全联锁系统和其他安全措施,避免发生人与辐射源直接接触的情况发生。国家相关部门已经针对不同类型的辐射源项制定了相关的辐射安全与防护标准规范,在此无须一一列出。
    屏蔽防护设计应根据射线的主照射方向、射线能量、射线源和操纵台的距离等因素制定。设置迷路可降低射线对门口处的剂量贡献;设置辐射安全联锁系统可避免人员受到误照射。
    对于使用非密封放射性物质的实验室,在考虑屏蔽设计的同时,还要重点考虑表面污染控制、工作场所的气溶胶浓度限制和放射性废物的收集等防护措施。
    放射性同位素储存场所亦属辐射工作场所,应按照相关法规标准要求单独存放,具备防火、防水、防盗、防射线泄漏等措施,指定专人负责保管,储存、领取、使用、归还时应当进行登记、检查,做到账物相符。
5.3.8 放射性废液和固体废物的处理处置,涉及公众安全及工作场所和环境的放射性污染防治,亦是实验室依据相关法规要求取得辐射安全许可证的前提条件,故列为强条。另有相关法规如现行国家标准《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GB 18871、《放射性废物管理规定》GB 14500等标准要求,此处不再赘述。
5.3.9 本条从管理层面提出了要求。对于有安全隐患物质的管理,不仅仅满足过去的“专人管理”和“储存、领取、使用、归还时应当进行登记、检查”,而是应该从编制使用指南和安全手册的角度系统、规范、全面地管理。这是确保科研建筑及使用者安全的重要内容。
    危险化学品、生物制品、放射性物质等具有安全隐患的物质其使用注意事项与科研人员的防护措施等应作为重点内容加以陈述。
5.3.10 本条中管理制度是指现行国家标准《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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