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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 空气调节


8.4.1 设置空气调节的实验室应尽可能集中布置。室内温湿度基数、洁净度、使用班次和消声要求等相近的实验室宜相邻布置。
8.4.2 在不影响科学实验工作的条件下,宜采取局部工艺措施和局部区域的空气调节替代全室性的空气调节。当室外气象条件及科学实验要求允许时,可尽量利用自然通风方式替代全室性的空气调节。
8.4.3 当建筑规模较小或使用比较分散,设集中空气调节不合理时,可采取分散式空气调节系统。
8.4.4 当科学实验工作需要空气调节系统长期连续运转时,空气调节系统的主要设备宜设置必要的备用设备。
8.4.5 空气调节系统应与通风系统综合设计,减少通风系统对空调系统的影响,降低通风空调系统的综合能耗。空调系统应按本标准第8.3.1条第3款规定采取措施防止污染物及不良气味在不同的实验室间交叉污染。
8.4.6 制冷及热力机房和冷热媒系统管路应为科研建筑未来的改建和扩建提供合理的余量或预留空间。
8.4.7 对有温、湿度精度要求的实验室和试验室,应设置恒温恒湿空调系统。有洁净度要求的实验室,应设置相应等级的洁净空调系统。
8.4.8 对有不同运转班制或其他有特殊要求的实验室,应设置独立空调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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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研建筑设计标准 JGJ91-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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