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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 一般规定


10.1.1 本章适用于氢气、氧气、氮气、氩气、甲烷、乙炔、压缩空气、真空、混合气体等室内气体管道的设计。
10.1.2 气体管道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压缩空气站设计规范》GB 50029、《氧气站设计规范》GB 50030和《氢气站设计规范》GB 50177等相关规定。
10.1.3 各种气源宜采用集中供应方式,气源站宜为独立建筑。
10.1.4 特种气体的供应应根据设备需求和特点,经综合比较后确定采用液槽供应或气瓶供应方式。
10.1.5 引入室内的各种气体管道支管宜明敷。当管道井、管道技术层内敷设有可燃气体管道时,应有6次/h,事故时不少于12次/h的通风措施。
10.1.6 穿过实验室墙体或楼板的气体管道应设套管,套管内的管段不应有焊缝。管道与套管之间应采用非燃烧材料严密封堵。
10.1.7 可燃、助燃气体管道应设放空管。放空管道应高出屋面1m或1m以上,并采取防雷措施。
10.1.8 可燃气体管道、助燃气体管道应有导除静电的接地装置。有接地要求的气体管道其接地和跨接措施应按国家现行有关标准执行。
10.1.9 输送干燥气体的管道可无坡度敷设,输送潮湿气体的管道应有不小于0.3%的坡度,坡向冷凝液体收集器。
10.1.10 室内气体管道间距应符合表10.1.10的规定。
 表 10.1.10 室内气体管道间距
10.1.11 当可燃气体管道分层敷设时,密度小的管道应位于上方。
10.1.12 室内可燃气体管道不宜在地沟内敷设或直接埋地敷设。
10.1.13 气体管道不得与电缆、导电线路同架敷设。
10.1.14 气体质量要求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压缩空气质量等级不应低于现行国家标准《压缩空气》GB/T 13277中的二级规定。
    2 氢气、氧气、氮气、氩气、氦气、乙炔等气体的气体质量要求应满足仪器、设备试验需要。
10.1.15 气体供应方式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采用瓶装气体供气时,宜集中设置气瓶间,采用管道供应。气瓶间宜单独设置或设在无危险性的辅助用房内。
    2 压缩空气宜由自备空气压缩机提供,压缩机应集中设置。
    3 压缩机排气应设储气罐并做相应的空气处理。
    4 可燃气体及助燃气体的干管及支管宜明敷。
    5 可燃、助燃气体管道的放散管应引至室外并高出屋脊1m,放散管应设有防雷措施。
    6 可燃气体及助燃气体管道严禁穿过生活间、办公室。
    7 可燃气体及助燃气体的管道不宜穿过不使用该种气体的房间,当必须穿过时,应采取相应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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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研建筑设计标准 JGJ91-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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