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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 一般规定


8.1.1 科研建筑的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 50736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有关规定。
8.1.2 科研建筑的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的节能设计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 50189的有关规定执行。
8.1.3 科研建筑内的供暖与空气调节的设计应按照当地的气象条件,实验室的使用要求,建设地点的能源供应条件,建设项目的资金条件等因素,经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
    科研建筑室内设计参数在无特定要求时可按表8.1.3选取。
 表8.1.3 科研建筑室内设计参数
8.1.4 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系统设计应为实验室未来改造和发展提供可能和一定的灵活性。标准单元组合设计的通用实验室,其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系统应按标准单元组合设计。
8.1.5 在实验室内的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系统的风道、管道应与各专业管线综合布置,排列整齐美观,减少占用空间且方便日后的检修和改造。室内穿越楼板的竖向风道应敷设在管井内。
8.1.6 通风与空调风管系统的进排风口的洞口周边与室外应有完整的密闭措施。进排风口应采取防止小动物进入的防护措施。
8.1.7 供暖通风空调系统应采取综合措施防止污染物和噪声振动对周边室内外环境产生不良影响。
8.1.8 野外科学观测研究站的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系统设计,应以保证观测研究、实验的不同温湿度和洁净度环境条件为原则;生活辅助用房的主要居住使用空间,在能源可获取、供应可保证的条件下,应满足冬季、夏季室内温度分别达到12℃以上、30℃以下的要求;当采用可再生能源系统供暖时,应对全年和设计使用寿命内可再生能源的保证率进行计算、模拟和评估。
条文说明
8.1.2 考虑到科研建筑的特殊要求,有的能耗较大或有特殊要求,完全按照现行国家标准《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 50189的有关规定有时不可能。“实验室建筑”从使用功能上区别于一般的“公共建筑”,有些实验室因有大量的送排风系统和设备,产生较高的能耗,从国内外的资料分析来看,有的实验室单位面积能耗可以是后者的若干倍,故不能完全归入公共建筑类别,其节能设计只能参照现行国家标准《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 50189的有关规定执行。同时,有的地方制定了本地的节能设计标准,也应当执行。
8.1.3 考虑到科研建筑的特殊要求,实验室对温湿度等条件要求较高且呈多样性,表8.1.3仅符合一般要求。当实验室有特殊要求时还应满足具体实验使用要求。
    冬季湿度控制的目的主要是抑制静电,也包括人员的舒适条件。当条件不具备且工艺要求允许时可放宽要求或不加控制。
    表8.1.3适当调高了一些相对密闭的空间的新风量,目的是为了改善目前大多数实验室场所反映室内有异昧的情况,有利于保证科研人员的工作条件。有些实验室的工作人数不易事先确定,新风量由按人均量计算改为按换气次数计算更合理。
8.1.6 实验室内常有一些危险物品及生化材料,应防止外来的小动物昆虫的入侵。
8.1.7 产生振动、噪声或其他污染物的通风空调设备应设在专门机房内,机房内设备布置应留有安装和维修空间,并按规定采取防火、隔声措施。为防止对周边环境产生影响,还应满足本标准第6.2.5条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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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研建筑设计标准 JGJ91-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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