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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 充、放电耐久性能


    系统应完成10次“完全充电→放电终止→完全充电”循环的充电、放电过程。末次放电时间不应低于首次放电时间的85%,并满足6.3.2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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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废止】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 GB17945-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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