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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2 气候环境耐受性能


    系统内设备应能耐受住表1所规定的气候条件下的各项试验,并满足下述要求:
    a)试验期间,系统及系统内各设备应保持主电状态;
    b)试验后,系统内各设备应无破坏涂覆现象;
    c)试验后,系统及系统内各设备应能正常工作;灯具的表面亮度和光通量应分别满足6.3.1.3和6.3.1.4的要求;
    d)低温试验后,系统的应急工作时间不应小于90min,且不小于标称的应急工作时间。
表1  气候条件
 表1  气候条件
表1(续)
表1(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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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 GB17945-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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