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建筑防火研究所--消防规范网

目 录 上一节 下一节 查 找 检 索 手机阅读 总目录 问题反馈

 

5.5 照明系统


5.5.1 综合管廊内照明系统运行维护对象应包括正常照明、应急照明、线路等。
5.5.2 照明系统的运行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照明的控制功能应完好,亮灯率不应小于95%;
    2 照明系统的照度及应急照明电源持续供电时间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市综合管廊工程技术规范》GB 50838的有关规定,并应满足巡检、廊内作业及应急处置的需求;
    3 应急照明设备应工作正常,备用电池应及时更换;
    4 照明灯具接地应可靠,接地电阻应符合设计要求。
5.5.3 照明系统的巡检每月不应少于1次,巡检内容及要求应符合表5.5.3的规定。
表5.5.3 照明系统巡检内容及要求
表5.5.3 照明系统巡检内容及要求
5.5.4 照明系统的照度测试每年不应少于1次。应急照明系统的功能试验每季度不应少于1次。
条文说明
5.5.2 照明系统运行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监控中心对照明系统的控制功能应完好有效,各分区手动控制功能应完好有效;
    2 《城市综合管廊工程技术规范》GB 50838-2015对照明系统的照度及应急照明电源持续供电时间进行了详细规定,综合管廊运行过程中应保证照度及电源持续时间满足巡检、廊内作业及应急处置的需求。
查找 上节 下节 条文
说明
返回
顶部

城市地下综合管廊运行维护及安全技术标准 GB51354-2019
微信、QQ、手机浏览器等软件扫一扫 即可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