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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 灭火设施


7.3.1 消防器材配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消防水带和水枪的配置应符合表7.3.1的规定:
表7.3.1 消防水龙带和水枪的配置
表7.3.1 消防水龙带和水枪的配置
注:每个消防器材箱宜配备直径65mm,长25m的消防水带4盘和喷嘴口径19mm的水枪2支。
      2 中型及以下旅客车站和其他中间站、越行站在基本站台设置消防水池时,应配备手抬式机动消防泵2台,单台供水量不应小于5.0L/s,扬程不应小于30m,燃油应保证在额定功率下连续运转1.0h;
      3 无消防水源的车站应配置50kg推车式ABC干粉灭火器和45L水型灭火器各5台,配8kg手提式ABC干粉灭火器和9.0L水型灭火器各10具;
      4 机务段、车辆段、大型养路机械段的柴油储罐采用固定顶油罐,单体容积不大于2000m³时,可采用泡沫灭火系统或烟雾灭火系统。
7.3.2 设有电子设备的下列处所应设置气体灭火系统:
      1 通信枢纽的各种机械室;
      2 客货共线铁路区段站及以上车站的通信机械室、信号机械室;
      3 客运专线铁路车站的通信机械室、信号机械室及区间中继站;
      4 调度中心(所)设备机房;
      5 信息技术中心(含行车、调度、票务)的主机房、网络传输室、操作间、介质库;
      6 客运专线铁路旅客车站和客货共线铁路中型及以上旅客车站客运服务系统设备机房;
      7 车辆安全防范预警系统机房和电气化铁路牵引供电远动系统控制站机房、牵引变电所主控制室;
      8 10kV及以上变、配电所的控制室。
7.3.3 下列部位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1 动车段(所)检查库、检修库;
      2 中型及以上车站设置的建筑面积不大于100㎡明火作业的餐饮、商品零售点;
      3 建筑面积大于500
㎡或任一防火分区面积大于300㎡的车站地下行李包裹库房或地下货物仓库;
      4 独立设置的占地面积大于1500㎡的车辆段木材车间;
      5 口岸站油罐车换轮库。
7.3.4 危险品货物仓库应根据储存物品种类和性质设置灭火装置。
7.3.5 灭火器的配置除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50140)的规定外,尚应符合以下
规定:
      1 采用室内干式消火栓系统的仓库应按无消火栓配置灭火器;
      2 停留在各类车库内的车载灭火器不应计算在建筑物灭火器内;
      3 灭火器配置的主要生产场所危险等级分类应附合本规范附录D的规定。

条文说明
7.3.1 本条是对消防器材配制的规定。
      1 由于铁路旅客车站许多场合都采用临时高压给水系统。因此,应该配备满足一次灭火用消防灭火器具。
      2 在基本站台设置消防水池的车站一般为中型、小型旅客车站和其他中间站、越行站,由于有些车站距城区较远,因此需要配备机动消防泵以满足自救需要。本条为机动消防泵工艺参数的计算依据。
      3 此款内容是根据《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50140-2005)的有关要求修改确定的。
      4 目前,我国扑灭油库火灾采用的泡沫液有蛋白型和合成型两种,且各有优势和不足,设计中应根据具体情况选择。根据《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2002)烟雾灭火技术适用于油罐的初期火灾,但不能用于流淌火灾,且不能阻止火灾的复燃。由于存在不能抗复燃的致命弱点,只允许在缺水少电及偏远地区的四、五级油库使用。
7.3.2 气体灭火系统是根据《气体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370-2005)制定的。气体灭火包括七氟丙烷、洁净气体灭火系统、热气溶胶等三种。七氟丙烷及洁净气体灭火系统、混合气体灭火剂在气体灭火系统中应用较广,且已应用多年,有较好的效果。S型热气溶胶灭火系统用于扑救电气火灾后不会造成对电气及电子设备的二次损坏,故可用于扑救电气火灾。K型热气溶胶灭火系统喷放后的产物会对电器和电子设备造成损坏。对于人员密集场所、有爆炸危险性的场所及有超净要求的场所,在确保人员、设备安全的同时还应该根据各种气体灭火系统的性能考虑适用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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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作废】铁路工程设计防火规范 TB10063-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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