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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装置要求


6.1.1 外观
6.1.1.1 装置各构成部件应无加工缺陷或机械损伤,防腐涂层、镀层应完整、均匀。
6.1.1.2 贮水容器的外表正面应标注“水”或“H2O”,贮气容器外表正面应标注所贮存气体的中文或英文名称,字体应明显、清晰。
6.1.1.3 装置每个手动操作部位均应以文字或图形符号标明操作方法,在单向阀、分区控制阀、减压装置明显部位应永久性标出介质流动方向。
6.1.1.4 铭牌应牢固地设置在装置明显部位,铭牌标志内容应符合9.1的规定。
6.1.1.5 装置各部件应固定牢固、连接可靠,部件安装位置正确,整体布局合理,便于操作、检查和维修。装置各部件间连接型式应符合相应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
6.1.2 启动运行要求
6.1.2.1 启动方式
6.1.2.1.1 瓶组式装置应具有自动启动、手动启动和机械应急启动三种启动方式。
6.1.2.1.2 泵组式装置应具有自动启动、手动启动两种启动方式。
6.1.2.1.3 手动启动和机械应急启动应具有防止误操作的措施,并用文字或图形符号标明操作方法。
6.1.2.2 启动运行
6.1.2.2.1 采用不同方式启动,其动作应准确、可靠,无故障。
6.1.2.2.2 装置启动运行后应具有喷洒情况的反馈信号显示以及报警显示。
6.1.3 灭火性能
    装置的灭火性能要求应符合6.14.29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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细水雾灭火装置 XF1149-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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