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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性能


5.1.1 探测器在被监测区域内的可燃气体浓度达到报警设定值时,应能发出报警信号。
5.1.2 报警设定值
        探测器具有低限、高限两个报警设定值时,其低限报警设定值应在1%LEL~25%LEL范围,高限报警设定值应为50%LEL;仅有一个报警设定值的探测器,其报警设定值应在1%LEL~25%LEL范围。
5.1.3 报警动作值
5.1.3.1 在本部分规定的所有试验项目中,探测器的报警动作值不应低于1%LEL。
5.1.3.2 探测器的报警动作值与报警设定值之差不应超过±3%LEL。
5.1.4 全量程指示偏差
        具有可燃气体浓度显示功能的探测器,其显示值与真实值之差不应超过±5%LEL。
5.1.5 响应时间
        具有可燃气体浓度显示功能的探测器,显示值达到真实值的90%时的响应时间(t90)不应超过30s。不具有可燃气体浓度显示功能的探测器,其报警响应时间不应超过30s。
5.1.6 探测器应满足下述功能:
5.1.6.1 当被监测区域内的可燃气体浓度达到报警设定值时,探测器应能发出声、光报警信号,再将探测器置于洁净空气中,30s内应能自动(或手动)恢复到正常监视状态。
5.1.6.2 探测器在传感元件断路或短路时应发出与报警信号有明显区别的声、光故障信号。
5.1.6.3 探测器应对声、光警报装置设置手动自检功能。
5.1.7 探测器应设置电池低电量显示功能。在电池电量低时,应能发出与报警信号有明显区别的声、光信号,其电池性能应符合下述要求:
5.1.7.1 探测器在指示电池电量低的情况下,连续工作的探测器再工作15min,单次工作的探测器再操作10次,其报警动作值与报警设定值之差不应超过±5%LEL。
5.1.7.2 连续工作的探测器的电池持续工作时间应不少于8h,单次工作的探测器的电池持续工作时间应能保证其完整工作200次。
5.1.8 不通电贮存
        探测器首先在温度为-25℃±2℃环境下放置24h,然后在正常环境条件下恢复至少24h,再在温度为55℃±2℃环境下放置24h,然后在正常环境条件下恢复至少24h。试验后,探测器不应有破坏涂覆和腐蚀现象,功能应正常,其报警动作值与报警设定值之差不应超过±3%LEL。
5.1.9 方位(吸入式探测器除外)
        分别在X、Y、Z三个相互垂直的轴线上每旋转45°测探测器的报警动作值,其报警动作值与报警设定值之差不应超过±5%LEL。
5.1.10 高浓度淹没性能(仅适用于防爆型探测器)
        淹没期间,探测器应发出报警信号或故障信号或气体浓度超过测量范围的明显指示信号。淹没后,探测器应满足a)或b)条要求:
        a) 探测器不能处于正常监视状态。
        b) 如果探测器能够处于正常监视状态(可经手动操作),则探测器的报警动作值与报警设定值之差不应超过±5%LEL。
5.1.11 报警重复性
        在正常环境条件下,对同一只探测器实测6次报警动作值,探测器的报警动作值与报警设定值之差不应超过±3%LEL。
5.1.12 高速气流
        在气流速度为6m/s的条件下,探测器的报警动作值与报警设定值之差不应超过±5%LEL。
5.1.13 探测器应能耐受表1所规定的电干扰条件下的各项试验,试验期间及试验后应满足下述要求:
        a) 试验期间,探测器不应发出报警信号或不可恢复的故障信号;
        b) 试验后,探测器的报警动作值与报警设定值之差不应超过±5%LEL。
表1
表1
5.1.14 探测器应能耐受表2所规定气候环境条件下的各项试验,试验期间及试验后应满足下述要求:
      a) 试验期间,探测器不应发出报警信号或故障信号;
      b) 试验后,探测器应无破坏涂覆和腐蚀现象,其报警动作值与报警设定值之差不应超过±10%LEL。
表2
表2
5.1.15 探测器应能耐受表3所规定的各项试验,试验期间及试验后探测器应满足下述要求:
          a) 试验期间,探测器不应发出报警信号或故障信号;
          b) 试验后,探测器不应有机械损伤和紧固部位松动现象,探测器的报警动作值与报警设定值之差不应超过±5%LEL。
表3
表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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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作废】可燃气体探测器 第3部分:测量范围为0~100%LEL的便携式可燃气体探测器 GB15322.3-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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