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建筑防火研究所--消防规范网

目 录 上一节 下一节 查 找 检 索 手机阅读 总目录 问题反馈

 

6.3 功能试验


6.3.1 目的
        检验探测器的功能。
6.3.2 要求
        探测器的功能应符合5.1.6条要求。
6.3.3 方法
6.3.3.1 在探测器处于正常监视状态10min后,使探测器处于报警状态,观察并记录探测器声光报警情况。
6.3.3.2 使处于报警状态的探测器脱离可燃气体环境(自动或手动恢复),观察并记录探测器声、光报警信号恢复情况。
6.3.3.3 使探测器的传感元件断路、短路,观察并记录探测器的工作状态。
6.3.3.4 操作探测器自检机构,观察并记录探测器声、光报警情况。
查找 上节 下节 返回
顶部

【已作废】可燃气体探测器 第3部分:测量范围为0~100%LEL的便携式可燃气体探测器 GB15322.3-2003
微信、QQ、手机浏览器等软件扫一扫 即可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