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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2 电气照明的节能


17.2.1 照明节能设计应在满足照明质量的前提下,最大限度地利用自然光,减少照明系统中的光能损失并充分利用好电能。
17.2.2 照明节能设计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中有关照度标准的规定,并应选用节能光源及高效灯具。
17.2.3 交通建筑应结合建筑条件,采用有效的照明控制方式来实现照明节能,且在满足眩光限制的条件下,宜选用开启式直接照明灯具。
17.2.4 照明设计应满足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 50034的规定,可根据照明不同的档次要求,选择相应的照度标准值和相应的照明方式。
17.2.5 照明系统宜采用各种类型的节电和管理措施;功能复杂、照明环境要求较高的大型交通建筑,宜采用照明管理系统。
17.2.6 交通建筑照明功率密度值不应大于表17.2.6的规定。当房间或场所的照度值高于或低于表17.2.6规定的对应照度值时,其照明功率密度值应按比例提高或折减。
表17.2.6 交通建筑照明功率密度值
续表17.2.6
条文说明
17.2.3 本条要求应根据环境条件,选择合理的照明控制方式,如充分利用自然光,采用分区控制、集中控制或自动光控等措施。尽可能采用直接型开启式或带隔栅的灯具,可大大提高灯具的利用效率,直接型开启式灯具效率不应低于75%。
17.2.5 照明系统的节电和管理措施主要有:定时开关、调光开关、光电自动控制器以及照明管理系统等。这些节电措施,可根据分区情况,采用群控或单控方式,起到节能管理的目的。对于大面积照明,采用群控方式,可节约成本;对于特定场合,采用单独控制,可降低实现的难度。
    照明管理系统通常是全数字、模块化、分布式总线型控制系统,各功能模块有分散的监视控制功能,中央处理器、模块之间通过网络总线直接通信,照明管理系统可以容易地集成到BA系统,作为BA系统的一个子系统。
17.2.6 本条从照明节能的角度出发,规定了交通建筑照明功率密度值,当符合本规范第8.2.9条的规定,照度值高于或低于本表规定的对应照度值时,其照明功率密度值应按比例提高或折减。本表的制定参照了《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 50034以及现有交通建筑用房所对应的相关标准要求,并通过对近期已建的多个交通建筑的调研而确定,同时也考虑了合理使用不同光源、灯具及场所高度、防护要求、维护系数等情况,留有了适当的余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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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建筑电气设计规范 JGJ243-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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