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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电源功能


4.7.1 监控设备应能保证在制造商规定的连接线类型、线径和最长通信距离条件下,在下述 负载条件下连续工作4h:
    a)监控设备容量不超过10个构成单独部位号的回路时,所有回路均处于报警状态;
    b)监控设备容量超过10个回路时,20%的回路(但不少于10个回路,且不超过30个回路)处于报警状态。 
4.7.2 当监控设备的供电电压在额定电压(AC 220V)的85%~110%,频率为50Hz±1Hz范围内变化时,应能正常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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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气火灾监控系统 第1部分:电气火灾监控设备 GB14287.1-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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