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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 电源功能试验


5.6.1 使试样在制造商规定的线路条件下,在下述负载条件下,连续工作4h:
    a)监控设备容量不超过10个构成单独部位号的回路(以下称回路)时,所有回路均处于报警状态;
    b)监控设备容量超过10个回路时,20%的回路(但不少于10个回路,且不超过30个回路)处于报警状态。
5.6.2 使试样恢复到正常监视状态,按5.2~5.5的方法进行功能试验。
5.6.3 将试样供电电压分别调至AC 187V和AC 242V情况下,检查试样的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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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气火灾监控系统 第1部分:电气火灾监控设备 GB14287.1-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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