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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型式检验


6.2.1 型式检验项目为第5章规定的全部试验项目。检验样品在出厂检验合格的产品中随机抽取。
6.2.2 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
    a)新产品或老产品转厂生产时的试制定型鉴定;
    b)正式生产后,产品的结构、主要部件或元器件、生产工艺等有较大的改变,可能影响产品性能;
    c)产品停产1年以上,恢复生产;
    d)发生重大质量事故;
    e)质量监督部门依法提出要求。
6.2.3 检验结果按GB 12978规定的型式检验结果判定方法进行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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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气火灾监控系统 第1部分:电气火灾监控设备 GB14287.1-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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