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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4 呼叫显示与信息发布系统


13.4.1 呼叫显示系统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银行及保险业营业厅应设置营业性呼叫显示系统,证券交易、商品交易类建筑的营业厅可设置呼叫显示系统。 
    2 呼叫显示系统的功能应具有下列功能:
    1)支持银行、保险业营业厅公共服务所需的多序列自动发号与叫号;
    2)支持多台发号机联网、号码统一排序;
    3)具备多机联网管理及远程监控功能;
    4)发号机的人机界面简洁、直观,能快速输出排队票号,并显示顾客排队的种类、序号等信息;
    5)呼叫器支持工作人员密码登录和即时修改;
    6)采用同步的实时叫号语音提示及显示屏显示;
    7)具有多个等候区的排队信息显示功能,各等候区的呼叫显示可独立运行。
    3 呼叫显示系统的系统组成及功能,应满足银行、保险行业的内部业务管理要求。
    4 呼叫显示系统的布线宜穿金属导管(槽)暗敷。
13.4.2 信息发布系统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银行、保险、证券、商品期货等类金融建筑的营业厅宜设置动态金融信息发布系统;
    2 金融建筑的办公区域可按需设置引导及信息发布显示装置、公共传媒信息显示装置及时钟系统;
    3 信息发布系统的控制电缆、数据光缆和电缆,宜采用金属导管(槽)保护,并应可靠接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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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建筑电气设计规范 JGJ284-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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