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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焊接材料


Ⅰ 主控项目
4.6.1 焊接材料的品种、规格、性能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的规定并满足设计要求。焊接材料进场时,应按国家现行标准的规定抽取试件且应进行化学成分和力学性能检验,检验结果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的规定。
    检查数量:质量证明文件全数检查;抽样数量按进场批次和产品的抽样检验方案确定。
    检验方法:检查质量证明文件和抽样检验报告。

4.6.2 对于下列情况之一的钢结构所采用的焊接材料应按其产品标准的要求进行抽样复验,复验结果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的规定并满足设计要求:
    1 结构安全等级为一级的一、二级焊缝;
    2 结构安全等级为二级的一级焊缝;
    3 需要进行疲劳验算构件的焊缝;
    4 材料混批或质量证明文件不齐全的焊接材料;
    5 设计文件或合同文件要求复检的焊接材料。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见证取样送样,检查复验报告。
Ⅱ 一般项目
4.6.3 焊钉及焊接瓷环的规格、尺寸及允许偏差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的规定。
    检查数量:按批量抽查1%,且不应少于10套。
    检验方法:用钢尺和游标卡尺量测。
4.6.4 施工单位应按国家现行标准《电弧螺柱焊用圆柱头焊钉》GB/T 10433的规定,对焊钉的机械性能和焊接性能进行复验,复验结果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的规定并满足设计要求。
    检查数量:每个批号进行一组复验,且不应少于5个拉伸和5个弯曲试验。
    检验方法:见证取样送样,检查复验报告。
4.6.5 焊条外观不应有药皮脱落、焊芯生锈等缺陷,焊剂不应受潮结块。
    检查数量:按批量抽查1%,且不应少于10包。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条文说明
Ⅰ 主控项目
4.6.1 本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焊接材料对焊接质量的影响重大,因此,钢结构工程中所采用的焊接材料应按设计要求选用,同时产品应满足相应的国家现行标准要求。
4.6.2 由于不同生产批号的焊接材料,质量往往存在一定的差异,本条对用于钢结构工程的焊接材料进行复验的情况做出了明确规定。该复验应为见证取样送样检验项目。
Ⅱ 一般项目
4.6.5 焊条、焊剂保管不当,容易受潮,不仅影响操作的工艺性能,而且会对接头的理化性能造成不利影响。对于外观不符合要求的焊接材料,不应在工程中采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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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 GB50205-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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