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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 压型金属板制作


Ⅰ 主控项目
12.2.1 压型金属板成型后,其基板不应有裂纹。
    检查数量:按计件数抽查5%,且不应少于10件。
    检验方法:观察并用10倍放大镜检查。
12.2.2 有涂层、镀层压型金属板成型后,涂层、镀层不应有目视可见的裂纹、起皮、剥落和擦痕等缺陷。
    检查数量:按计件数抽查5%,且不应少于10件。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Ⅱ 一般项目
12.2.3 压型金属板尺寸的允许偏差应符合表12.2.3-1和表12.2.3-2的规定。
    检查数量:按计件数抽查5%,且不应少于10件。
    检验方法:用拉线、钢尺和角尺检查。
表12.2.3-1 压型钢板制作的允许偏差(mm)
表12.2.3-1 压型钢板制作的允许偏差(mm)
    注:l1为测量长度,指板长扣除两端各0.5m后的实际长度(小于10m)或扣除后任选10m的长度。
表12.2.3-2 压型铝合金板制作的允许偏差(mm)
表12.2.3-2 压型铝合金板制作的允许偏差(mm)
    注:波高、波距偏差为3个~5个波的平均尺寸与其公称尺寸的差。
12.2.4 泛水板、包角板、屋脊盖板几何尺寸的允许偏差应符合表12.2.4的规定。
    检查数量:按计件数抽查5%,且不应少于10件。
    检验方法:尺量检查。
表12.2.4 泛水板、包角板、屋脊盖板几何尺寸的允许偏差
表12.2.4 泛水板、包角板、屋脊盖板几何尺寸的允许偏差
12.2.5 压型金属板成型后,板面应平直,无明显翘曲;表面应清洁,无油污、无明显划痕、磕伤等。切口应平直,切面整齐,板边无明显翘角、凹凸与波浪形,且不应有皱褶。
    检查数量:按计件数抽查5%,且不应少于10件。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条文说明
Ⅰ 主控项目
12.2.1 压型金属板的成型过程实际上也是对基板加工性能的再次评定,必须在成型后用肉眼和10倍放大镜检查。
12.2.2 压型金属板主要用于建筑物的围护结构,兼结构功能与建筑功能于一体,尤其对于表面有涂层时,涂层的完整与否直接影响压型金属板的使用寿命。
Ⅱ 一般项目
12.2.3 本条按现行国家标准《压型金属板工程应用技术规范》GB 50896增加了压型铝合金板制作的允许偏差要求。
12.2.4 泛水板、包角板等配件大多数处于建筑物边角部位,比较显眼,其良好的造型将加强建筑物立面效果,检查其折弯面宽度和折弯角度是保证建筑物外观质量的重要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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