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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其他要求


4.5.1 在设计过程中应采取必要措施以确保火灾不会引起设计基准事故或设计扩展工况的发生,并在火灾引起的预计运行事件下确保核电厂达到并维持安全停堆状态。
4.5.2 在设计过程中应采取必要措施,确保4.3所述事故或地震后发生的火灾不会对维持机组安全状态所需的核安全功能造成影响。
4.5.3 为核安全重要建(构)筑物提供保护的消防相关系统和设备应满足附录A规定的抗震要求,否则应证明地震后火灾不会对核安全功能造成影响。同时,应具有一定的质量保证要求,并按照附录B的要求进行定期试验以确保其有效性。
4.5.4 消防相关系统和设备的误动作或失效不应影响核安全功能的执行。
4.5.5 当采用消防水进行灭火时(无论是固定灭火系统还是消火栓),应在必要时采取措施防止由消防水引起的共模失效风险。
4.5.6 消防供电电源应能满足设计火灾持续时间内消防用电设备可靠供电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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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电厂防火设计规范 GB/T22158-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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