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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 电气设置与管道布置防火要求


6.3.1.1 应选用绝缘符合标准的电气设备,采用无油化设备,尽量减少使用可燃性物质;中压配电装置宜选用真空开关,在特殊场合使用的电气设备还要选用符合环境要求的产品。
6.3.1.2 核安全重要建(构)筑物内所有电缆应为阻燃或耐火电缆,应符合GB/T18380(所有部分)中规定的至少一项阻燃试验要求或GB/T19216(所有部分)规定的至少一项耐火试验要求。
6.3.2 电气设备布置和电缆敷设
6.3.2.1 安全相关电气设备和电缆的冗余系列之间应采取实体隔离或空间隔离措施,并尽量设置在不同的防火区/防火小区内,以避免一场火灾引起的共模失效。
6.3.2.2 主控制室内部应将安全相关电气设备和电缆的冗余系列进行隔离,将其布置在不同机柜或控制盘内。当由于运行或操作要求必须设置在同一个机柜或控制盘内时,冗余系列之间应保持如下的合理间距
    a)当盘台为阻燃材料时,则其最小水平分隔距离为2.5cm,最小垂直分隔距离为15cm。如果接线能经受下列最坏瞬态情况,最小垂直分隔距离可减少到2.5cm:
        • 非安全级电线受热将不会导致电线下垂并碰触到安全级电线或元件;
        • 安全级电线受热将不会导致电线下垂并碰触到冗余通道的安全级电线或元件。
    b)当不能满足上述要求时,应采用如金属板、金属罩、金属套管、金属线槽或其他不燃材料等手段对其中一个冗余系列进行有效的实体隔离。
6.3.2.3 反应堆安全壳电气贯穿件的位置应远离机械贯穿件。
6.3.2.4 电缆应与外表面温度大于100℃或介质为易燃流体的管道和设备之间保持至少1.0m的距离,除非这些电缆是上述管道或设备的供电、控制或测量电缆。如果无法满足该项规定,则应采取有效的隔热或隔离措施,以保证电缆与上述管道和设备的隔离。
6.3.2.5 电缆桥架宜采用竖向与水平交替的敷设方式(台阶式),对于层高超过6m的楼层,竖向线路宜每隔5m设置不燃材料制作的防火隔断,对于层高不超过6m的楼层,竖向线路宜每隔5m设置不燃材料制作的防火隔断或在穿越楼板处进行防火分隔。
6.3.2.6 对于距顶板小于1m且未由固定自动灭火系统保护的多层水平电缆桥架,应至少每隔25m设置不燃材料制作的防火隔断,以防止火灾蔓延。
6.3.2.7 对电缆穿越防火边界处的墙体和楼板的实体部位处的孔洞进行防火封堵。
6.3.2.8 如果可燃或易燃液体可能侵入电缆沟时(例如辅助锅炉房、柴油发电机和电源间等),则该电缆沟内禁止敷设与核安全相关的电缆。当不能避免时,应在电缆沟覆盖防护盖板前用砂土填埋或衬上矿物吸收材料。
6.3.3 管道布置
6.3.3.1 尽量避免使用能吸附可燃液体的保温材料。当必须使用时,保温材料外应加金属密封保护层以防止保温材料吸附可燃液体。禁止任何沥青类材料作为密封保护层使用。
6.3.3.2 当高温管道或设备附近可能存在挥发性可燃液体的泄漏而引起火灾风险时,应对这些高温管道或设备采取适当的保护措施,如:蒸汽排放阀应采用密封套进行隔热处理。
6.3.3.3 为了限制可燃流体管路上的泄漏,管道连接应采取焊接方式。当不得不用法兰连接时,应采用承插焊式法兰,所有螺母应锁紧。宜尽可能减少管道的接头数量,不宜使用软管连接,当必须使用时应选择具有良好耐火性能的软管。
6.3.3.4 对防火屏障的管道贯穿孔应根据贯穿孔的具体情况(如:一根或多根管道贯穿、管道直径或截面积、管道温度、是否有保温层、墙的壁厚及特性、环形间隙大小等)按下列要求执行:
    ——防火屏障上的所有贯穿孔应进行防火封堵。但反应堆厂房某些区域由于要考虑事故工况下的卸压要求,允许有未封堵的孔洞,宜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
    ——贯穿相邻两个不同厂房的管道,应使用柔性耐火材料进行孔洞封堵或采用柔性耐火接头,以承受建筑物的不均匀沉降引起的位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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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电厂防火设计规范 GB/T22158-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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