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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18 消防泵房


13.18.1 一般要求
13.18.1.1 为核安全重要建(构)筑物提供消防供水的消防水泵的冗余系列应设置在不同的防火区/防火小区内。
13.18.1.2 附设在其他厂房内的消防泵房应与其他部位之间采用有效的实体隔离,并具备2h耐火极限要求。
13.18.1.3 设置独立消防泵房时,应设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当按不同系列分别进行设置时,每个系列厂房每层建筑面积不大于400m²(水池面积可不计入),且同时定期试验或检修作业人数不超过5人时,每个系列厂房可设一个安全出口。
13.18.1.4 泵房内宜设置与主控室直接联络的通信设备。
13.18.2 探测要求
    火灾探测宜采用感烟探测器、火焰探测器或其组合。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需要火灾报警信号联动的房间宜设置两种探测手段。
13.18.3 灭火要求
13.18.3.1 设置有柴油机驱动泵的房间可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水喷雾灭火系统、泡沫水喷淋灭火系统。
13.18.3.2 当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或水喷雾灭火系统时,其最小喷淋强度不应小于15L/(min·m2)。
13.18.3.3 泵房内应设置消火栓和灭火器等灭火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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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电厂防火设计规范 GB/T22158-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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