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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 疏散距离


7.3.1 人员工作地点到室外出口、受保护的疏散通道、其他防火区或另一厂房的距离不应大于40m。鉴于反应堆厂房内的特殊情况,当存在第二个疏散路线时,房间内任一点至人员闸门等疏散出口的距离可大于40m,但应采取有效措施限制人员闸门等疏散出口附近的火灾荷载。
7.3.2 除反应堆厂房外,首层楼梯间应直通室外或另一厂房,否则应在其与室外或另一厂房之间设置受保护的疏散通道。
7.3.3 疏散通道不应设置超过15m的袋形走道。
7.3.4 对于长距离电缆廊道、综合廊道,其疏散距离宜考虑如下因素。
    ——未设置固定灭火设施的电缆廊道和敷设多层电缆的综合廊道,两个疏散出口之间的距离不应大于80m,且袋形走道长度不应大于10m。
    ——设置固定灭火设施的电缆廊道和敷设多层电缆的综合廊道,两个疏散出口之间的距离不应大于350m,且袋形走道长度不应大于50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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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电厂防火设计规范 GB/T22158-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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