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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建(构)筑物之间的防火设计


5.1.1 核岛建(构)筑物成组布置,相邻厂房之间采用耐火极限不小于2h的防火屏障进行隔离,并按6.2要求进行防护。
5.1.2 核岛与常规岛之间应在符合核安全、工艺运行要求基础上保持合理的防火间距,并且核岛厂房与常规岛厂房之间设置耐火极限不小于2h的防火屏障,该防火屏障上所有开口应安装耐火极限不小于2h的防火门、防火阀,工艺管道和电缆通道贯穿的孔洞应进行防火封堵,耐火极限不小于2h。由于工艺特殊要求无法进行防火封堵的孔洞,应在孔洞处设置水幕系统,且系统作用时间不小于2h。
5.1.3 其他核安全重要建(构)筑物与非核安全重要建(构)筑物之间的最小间距应符合GB/T50294的相关要求。
5.1.4 非核安全重要建(构)筑物之间的最小间距,应符合GB/T50294的相关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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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电厂防火设计规范 GB/T22158-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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