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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 消防水源


9.3.1 为核安全重要建(构)筑物提供消防保护的消防供水系统应设置至少两个100%容量的独立的消防水池作为核安全相关区域的消防水源,消防水池按抗极限安全停堆地震震动(SL2)荷载设计。
9.3.2 为核安全重要建(构)筑物提供消防保护的消防供水系统的每个消防水池的有效容积应满足所保护范围火灾延续时间(2h)内室内最大消防用水总量的要求。若室内外消防给水由同一系统供水,其有效容积需考虑室外消防用水量。每个消防水池的有效容积不应小于1200m3。必要情况下,消防水源可作为核安全事故缓解系统的备用或应急补水水源。
9.3.3 为核安全重要建(构)筑物提供消防保护的消防供水系统的消防水池宜设置两路补水水源,补水水源应具备8h内将任一消防水池充满的补水能力。
9.3.4 每个消防水池应设置独立的出水管,并应设置连通管,以便消防水泵能从任一水池或同时从两个水池吸水。出水管管径应满足消防给水设计流量的要求。也可将所有消防水泵的吸水管道由装有隔离阀的连接管相互连通,以满足消防水池连通的功能。
9.3.5 消防水池应设置就地水位显示装置,并应在主控制室等地点显示水池水位,同时应有最高和最低水位报警。
9.3.6 消防水池应设溢流水管和通气管,并采取防止虫鼠等进人消防水池的技术措施。溢流水管应采用间接排水。
9.3.7 消防水池应考虑检修时排水。
9.3.8 消防水源的水质应满足水灭火设施的功能要求。
9.3.9 冬季结冰地区的消防水池应采取防冻措施。
9.3.10 消防水池应设置用于消防车取水的接口或设施,以保证在消防水泵失去动力源或故障时,由消防车从消防水池取水。吸水高度不应大于6m。
9.3.11 当消防供水系统和最终热阱共用同一高位水源时,应确保消防水源不作他用,且消防供水不应影响最终热阱的用水需求。消防水源的容积、标高、抗震要求等参数应满足被保护安全重要物项的灭火需求。
9.3.12 仅服务于常规岛和配套设施厂房的消防供水系统,消防水池的有效容积应满足所保护范围火灾延续时间内最大消防用水量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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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电厂防火设计规范 GB/T22158-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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