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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 消防水泵及稳压装置


9.4.1 固定消防水泵应设置备用泵。备用泵的流量和扬程应不小于最大一台消防水泵的流量和扬程。
9.4.2 消防水泵的性能应满足所保护区域内所需流量和压力要求,在SL-2荷载时应仍能保持运行。
9.4.3 设计扩展工况情况下,如果消防水泵可用,可为核安全事故缓解系统提供备用或应急水源。
9.4.4 消防泵驱动机构可采用电动机或柴油机等直接驱动,不应采用双电动机或基于柴油机等组成的双动力驱动。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采用多台电动机驱动的消防水泵组合时,除了正常供电电源之外,应分别由不同系列的满足相应消防供水设备分级要求的柴油发电机组提供备用电源。
    ——采用电动机和柴油机驱动的消防水泵组合时,若备用泵为柴油机驱动消防水泵且其性能无法满足被保护核安全重要建(构)筑物的消防用水流量和压力要求时,电动消防水泵除了正常供电电源之外,应分别由不同系列满足相应消防供水设备分级要求的柴油发电机组提供备用电源。
9.4.5 当发生火灾时,消防水泵应能根据消防水系统的管网压力值自动启动。消防水泵也应能由就地手动或由主控制室远程控制手动启动。由主控制室远程控制手动停止。
9.4.6 当控制线路等控制系统发生故障时,电动消防水泵应能通过配电柜或者控制柜应急启动。应急启动时,应由有权限的操作人员根据规程要求进行手动操作。
9.4.7 消防水泵不应自动停泵,应由有权限的操作人员确认火灾扑灭后人工停泵。
9.4.8 所有消防水泵的出水管道由装有隔离阀的连接管相互连通,以保证一根消防供水管道检修时可由其余供水管道提供全部消防设计流量。
9.4.9 一组消防水泵的吸水管和出水管分别不应少于两根。当其中一条损坏或检修时,其余管道应仍能提供全部消防用水量。每台工作水泵均应有独立的吸水管。吸水管布置应避免形成气囊。
9.4.10 消防水泵应采取自灌式吸水,以保证安全启动。
9.4.11 当厂址地形条件允许时可建造高位消防水池,此时可不配置消防泵,但应符合下列全部规定:
    ——高位消防水池的最低有效水位应满足其所服务的水灭火系统所需流量和压力要求;
    ——应设置至少两个100%容量的高位消防水池,每个高位消防水池的有效容积应满足9.3.2消防水池容积要求;
    ——高位消防水池在SL-2地震时仍能保持其完整性。
9.4.12 为了保持整个消防管网的稳高压状态,并在发生管网泄漏时提供补水,系统应设置稳压装置。稳压装置可仅设置稳压泵,也可采用气压水罐和高位消防水箱等。
9.4.13 当采用稳压泵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应设置备用泵。
    ——稳压泵的设计流量不应小于管网的正常泄漏量和系统自动启动流量。当没有管网泄漏量数据时,宜按5L/s计。
    ——稳压泵的设计压力应确保系统自动启泵压力设置点处的压力在准工作状态时大于系统设置的自动启泵压力值,且增加值不宜小于0.04MPa。
9.4.14 准工作状态时,由稳压装置维持管网压力,发生火灾时,随着消防管网压力下降,位于消防泵房内的消防水泵自动启动,供给消防系统用水。
9.4.15 仅服务于常规岛和配套设施厂房的稳压装置,当不设置高位消防水箱时,可设置气压供水设备。设置气压供水设备时,气压供水设备的有效容积按照消防供水系统1min最大流量确定。
9.4.16 当核岛、常规岛和配套设施厂房共用稳压装置时,稳压装置可按非抗震设计,设计参数按9.4.15进行设计,且稳压装置参数应包络核安全重要建(构)筑物水灭火系统所需的流量、压力等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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